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098|回复: 0

[民商案例] 学生发微博批评村干部被指侵犯名誉权

[复制链接]

2000

主题

3281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961
在线时间
134 小时
发表于 2012-4-13 14: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去年12月份,在校中学生晓辉(化名)通过微博发表了多张村干部砍树的照片,并配上带有侮辱性字眼的对白和评论,结果被6名村干部告上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晓辉构成名誉侵权,判其向村干部书面道歉,其父母赔偿696元。据了解,此为首宗微博名誉侵权案件,目前双方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去年12月份,还未满18岁的东莞在校学生晓辉不满所在村的村干部将自家门口附近的公共花园的花草树木铲除,将该村6名村干部实施铲除过程中的照片发到新浪微博,并配以设计的对白和评论表达抗议。

  相关微博被涉事的村干部看到后,觉得十分冤枉,称微博上的话根本不是自己说的,并指晓辉在微博上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辞。其中,两名村干部通过东莞市公证处对涉案的新浪微博账号内容进行公证,显示该微博去年12月份发了几组照片和一系列微博,其中含有侮辱性字眼。随后,6名村干部以晓辉涉嫌名誉侵权为由,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今年3月份,该案开庭审理。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晓辉构成名誉侵权,由于晓辉在诉讼过程中年满18周岁,法院判决其向六名村干部书面赔礼道歉,而由晓辉父母向村干部赔偿696元———村干部为打官司的公证费,村干部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则未支持。据了解,前日双方已签收判决书,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焦点

  1

  账号未加“V”,博主是“晓辉”?

  在该案中,能否认定微博博主身份系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涉案的新浪微博账号没有进行加“V”实名认证,能否推定被告晓辉为该微博博主?

  在庭审中,晓辉的律师和父亲确认,涉案微博的头像是晓辉本人,但否认该微博是晓辉所有。而6名村干部则认为,涉案的微博的确为晓辉拥有。法院认为,新浪微博对于账号进行加“V”实名认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能仅以微博账号是否加“V”来作为认定博主的唯一依据。该案中,被告晓辉确认涉案微博账号上使用的头像为其本人,该微博账号关注的微群“某某中学”亦为晓辉曾就读的学校,且案涉微博内容反映的相关情况正是晓辉家附近花园发生的事件。根据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判定案涉微博账号为晓辉所有,因无证据显示微博内容为他人发布,故认定涉案微博内容亦为晓辉发布。

  2

  言论自由,还是名誉侵权?

  庭审中,晓辉的律师表示,就算微博内容为晓辉所发,也只是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晓辉有言论自由。而原告村干部认为,晓辉微博中相关言辞并非自己的表述,内容失实,而且使用了带有侮辱性字眼,致使自己名誉受损。

  法院认为,该案中,晓辉发表的微博在描述村干部时,使用了“私自找自己家几个兄弟来冒签名”“死狗(贪污村长)”“……一直贪自己村的钱”等带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言语,且均配有照片,带有明显指定特定对象的特征。

  法院认为,现并无证据显示6原告作为村干部存在冒签名、贪污行为,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反映6原告存在上述行为,故被告晓辉的上述微博评论并不属实,已经超越了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监督权利的范围,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4:55 , Processed in 0.077649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