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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上班时打架受伤被认定非工伤 (法官: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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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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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09: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上班时两职工因私事打架,一人受伤,伤者是否构成工伤?最近,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论是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

  案情:

       江西的宋某是台州市振雄鞋业有限公司女职工,与男同事张某同在一条流水线上的相邻位置工作。

  2010年12月27日下午2点40分,张某在他工作的流水线上一边操作,一边哼着歌曲,宋某以为张某在取笑、嘲弄她,两人就吵骂起来,继而动起手来:张某打了宋某一记耳光,宋某则用手中的鞋楦砸在张某的头上。

  很快,两人被车间管理人员及工友劝阻并拉开,宋某回到自己的位置上继续工作。但张某感觉自己吃了亏,突然间,他用一把工作中使用的铁钳子砸向宋某背部,导致宋某T6椎体骨折,脊髓挫伤。经医院住院治疗后,宋某最终还是双腿残疾。

  2011年7月27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他自己及其家属仅赔偿了宋某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同年7月29日,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28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宋某不服,于2012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劳局的非工伤认定。

  最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宋某受伤是否与履行流水线上的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显然,宋某以为张某唱歌取笑自己而与张某发生争执并被打伤。她的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此,宋某对自己的受伤应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叶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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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9: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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