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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儿子行窃时坠楼身亡 父母竟向被偷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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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09: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严勇杰 绘

       小偷作案时坠楼身亡,他的父母认为被偷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偷者赔偿。昨日,江北法院就判决了这么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儿子行窃时坠楼身亡

  2010年9月4日凌晨,刚过了18岁生日的小陈来到江北一小区,爬到6楼居民老李家中行窃,但没偷到值钱的东西,空手而出,从老李家的窗户爬到室外。

  这时,老李发现家中进了小偷,起身查看,打开窗户后发现6楼与7楼之间的雨篷上有人影,遂喊了一声“小偷”。

  第二天中午,小陈的父母接到派出所通知,告知小陈已经死亡,死因是高空坠落,意外死亡。同年9月6日,江北公安分局向小陈父母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两人在通知书上签了字。

  父母要被偷者赔偿

  今年2月,小陈的父母向江北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儿子小陈进入老李家,老李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老李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老李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0168元。

  后来在庭审中,小陈的父亲又改了说法,认为小陈是受到了老李的惊吓后才坠楼身亡的,所以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老李认为,小陈坠楼死亡的事实,已经被公安部门确认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伤害小陈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小陈的死亡与他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他人也无需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老李说,小陈在坠楼前在自己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从他入室盗窃到逃逸坠楼整个过程中,自己与他没有任何正面接触。

  “我发现家中被盗时,小陈已经逃走了,我打开窗户才看见他已经逃到了6层至7层楼之间的雨篷上。”老李说,在发现有小偷的人影后,自己出于本能喊了声“小偷”,这也是一种自助行为,并没有威逼或其他行为。另外,事发时,小陈已经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凌晨攀爬高楼行为的危险性应当具有预见性。

  最后,老李称,小陈于2010年9月4日凌晨坠楼死亡,同年9月6日原告签署了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今年2月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江北法院认定,2010年9月4日凌晨,原告儿子小陈在被告家实施盗窃后,从窗台攀爬逃逸过程中坠楼身亡。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2010年9月6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原告控告的“小陈被故意杀害案”,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事发时,小陈已满18周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为实施盗窃行为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故原告认为小陈进入被告家,被告有保障其安全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小陈是因受到被告的惊吓才坠楼身亡,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主张的被告对小陈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纳。

  且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对被告主张的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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