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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女子状告“小三” 要求归还获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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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0: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张某和陈某结婚多年,2005年陈某认识了刘某,后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2008年至2010年间,陈某陆续给刘某钱款8万元供其日常花销。2011年,张某发现了陈某的婚外情后,向法院起诉陈某和刘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2012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张某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三人均未提出上诉。

  在本案的处理中,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行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非因离婚不能分割,所以该转让行为无效,刘某应当归还全部8万元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把财产赠与情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前是一个整体,该不法给付行为及于财产的整体,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丈夫转让妻子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妻子可以主张返还;而丈夫转让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刘某只应当返还属于张某的4万元财产。

  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丈夫把8万元给情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这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由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应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即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由于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妻子的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妻子可以主张被告刘某返还。其次,对于丈夫处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该无效民事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出于不法原因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作出了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张某4万元的判决。

  法官判定返还一半财产。

  此案审理中,法官采用了第三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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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10: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律师说法

  “小三”财产全部返还优先适用了《婚姻法》

  律师杨晓林认为,“能够以证据证明的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这一观点依据的是《婚姻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那么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三”财产返还一半优先适用了《物权法》

  “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中有一半丈夫有处分权,而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应当予以返还。”杨晓林认为,这一观点主要强调了《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利。丈夫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小三”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杨晓林指出,正是因为婚外情对婚姻家庭的巨大杀伤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亟待解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前四稿中都出现过所谓的“小三”条款。

  对于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去掉了“小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虽然“小三”条款被删除,并不影响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但是究竟能要回多少?目前在此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分歧,并直接导致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

  律师段凤丽认为,全部返还的观点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妻子要求“小三”返还财物的法律依据是“对夫妻财产平等的处分权利”、“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正如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态的那样:“在今后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出轨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无过错配偶方当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删除“小三”条款,并不意味着对婚外情的认同和怂恿,只是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难以用简单条文进行涵盖。那么,对于不同情况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不失为立足于国情的良策。

  律师李玉龙认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应着重考虑第三者获得赠与财产的是在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下获得的,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男方有家室,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这理应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获赠财物应予归还;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男方在一起,又照顾男方已久,为男方生子,那第三者也付出了感情,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河南法制报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秦柯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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