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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从货主眼皮底下拉走一车货物定性:盗窃、诈骗还是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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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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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0: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李某预谋将货主赵某骗离后获取财物,遂雇用一辆汽车为赵某运输货物。某日傍晚,汽车行至某旅社门口,李某借口要吃饭,骗随车押货的货主赵某与自己一同下车,把赵某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处,然后对赵某谎称去叫司机一同吃饭,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谎称赵某要在旅社休息,要他和自己把车开去目的地。

  汽车开走时,被赵某发现,赵某当即疾呼停车,李某称赵某是在向二人挥手道别,让司机继续开车。李某让司机将车开到某亲戚家,卸下的全部货物均被其据为己有。货物总价值人民币47110余元。后案发。

  争议: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里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李某以给他人运输为名,有计划、有准备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李某为了占有货主的货物,先以吃饭为名,将货主骗离汽车,后又对司机谎称货主要在旅社休息,以此骗取财物。

  第三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李某在给他人运输货物的途中,乘押车的货主不备公然开走装货的汽车,将货物据为己有,构成抢夺罪。

  评析:

       本案应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乘为货主赵某运输货物之机,在运输途中采取欺骗手段,将货主骗下车,又哄骗司机开车,使货主追不上,从而得以抢走货主的货物,其客观行为符合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抢夺罪与盗窃罪相比,其显著特征就在于其行为的公然性,它是一种公然夺取的行为,行为发生时间短暂,被害人会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因此,李某的行为客观上既不具备盗窃罪特征,也不具有诈骗罪性质,只能认定为抢夺罪。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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