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公办中小学划片招生对象
1、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的,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具体分三种对象:
(1)新生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在城区小学学区内(8所公办小学学区内)有常住户籍的(以下简称第一类对象);
(2)新生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2年5月31日前在城区小学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的(以下简称第二类对象);
(3)宁海籍新生既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又无城区房产,但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含历史档案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国税或地税)的纳税证明,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满2年及以上的;
或者父母一方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务工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满3年及以上,并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及保险单的;
或者父母双方都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务工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满2年及以上,并都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及保险单的(以下简称第三类对象)。
2、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2年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三种对象:
(1)新生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在城区初中学区内(跃龙街道、桃源街道和原双峰乡)有常住户籍的(以下简称第一类对象);
(2)新生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2年5月31日前在跃龙、桃源街道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的(以下简称第二类对象);
(3)宁海籍新生既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又无城区房产,但其父母已在跃龙、桃源街道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含历史档案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国税或地税)的纳税证明,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满2年及以上的;
或者父母一方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务工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满3年及以上,并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及保险单的;
或者父母双方都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务工截止2012年5月31日前满2年及以上,并都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及保险单的(以下简称第三类对象)。
以上第二、第三两类对象都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查验证明。
已经取得小学一年级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得重读小学一年级。
二、城区公办中小学划片招生办法
1、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一类划片招生条件的学生以其父母的房产证为依据按房产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若无房产证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房产依据,并要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房屋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税务发票和购房合同书;
④集资房的建房文件、合同书和付款税务发票;
⑤房子拍卖的成交确认书、付款税务发票;
⑥土地拍卖的成交确认书、付款税务发票;
⑦拆建房未建的拆建安置合同、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票。
符合以上1-6条条件之一的还须提供近三个月的水费、电费、电话、电视等缴费发票。
2、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二类进城就读条件的学生,以其父母的房产证为依据按房产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3、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三类进城就读条件的学生,根据新生意向,参加有多余学额学校的摇号,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入学,每生只能参加一所学校的摇号,淘汰者由招生操作小组统一安排入学。
三、特殊情况学生的入学规定
(一)第一类招生对象中,如果是特殊房产的学生,须经招生操作小组调查确认后,按以下规定入学:
1、学生的父母一直无房而全家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可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2、学生的父母双方在县境外或外乡镇工作(父母须提供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单等原件),学生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的,可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3、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可按房屋共有权证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但要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
4、学生的父母在城区无房,但已租住公房达6年以上(含6年),并有连续租赁合同和房租缴款发票,经调查属实的,可按公房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但还须提供近三个月的水费、电费、电话、电视等缴费发票。
5、学生的父母房屋是集体土地未转户的,须提供产权证、产权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和近三个月水费、电费、电视、电话等缴费发票,经调查属实的,可按房屋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6、城区无房产的学生,如果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居住证》或其它租住地信息材料的,经调查属实的,按租住地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如果无法提供租住地相关信息材料的,由招生操作小组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7、自愿放弃房产所在地服务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它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的学生,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学生,由招生操作小组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8、在2012年5月31日后至招生工作结束前户籍迁入城区的学生,不以房产确定服务区学校,其就读学校由招生操作小组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9、符合县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安排。
(二)第二类招生对象中,如果是特殊房产的学生,须经招生操作小组调查确认后,按以下规定入学:
1、学生的父母房屋是集体土地未转户的,须提供产权证、产权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电视、电话等缴费发票,经调查属实的,可按房屋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2、学生的父母房屋是向房产开发公司购买的而房产证未到户的,须提供购房税务发票和合同书原件及所有购房资料,经调查属实的,可按房屋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3、学生的父母房屋是土地(或房子)拍卖而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付款税务发票及近六个月的水费、电费、电话、电视等缴费发票,经调查属实的,可按房屋所在地区域划片就近入学。
四、城区公办中小学划片招生工作联系地址、电话1、城区中小学划片招生操作小组联系地址:气象北路153—16号(潘天寿中学街面屋原宁海中青旅内)。
联系电话:小学组:65589370、65589376
初中组:65589321、655893902、
城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人民大道290号(县教育局内)
联系电话:65555636、655556273、
监督电话:65528550(县纪委)、65259620(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