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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农村建房雇工受伤由谁赔:包工头负主责,房主负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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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5: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2011年12月5日,砖瓦工石某与工友在搬移建房用跳板时,不慎被跳板和铁架刮擦并击中,导致左手臂受伤、左侧肋骨骨折,花去了1200多元医药费并误工3个月。

  事故发生后,石某与包工头、房主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将包工头孟某和房主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包工头孟某在答辩中对石某的受伤时间产生异议,认为不排除在别的工地受伤的可能。同时认为,石某没有及时告知,导致延误了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间,且事故的发生石某也有过错,所以石某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主沈某则在答辩中称,建房前已经与包工头进行了约定,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调查证实,石某于2011年12月5日在孟某的工地上受伤,该工地的房屋系沈某所有。后经法官反复调解和释法明义,诉讼各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包工头孟某承担55%的责任,房主沈某承担30%的责任,石某自己承担15%的责任,并当庭交付了赔偿款。

  评析:

       目前,因农村建房导致的雇工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厘清提供劳务者(雇工)、房主和接受劳务者(包工头)之间的责任是关键。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案中雇工石某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孟某作为包工头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其未尽到上述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房主将房屋施工任务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应就其选任错误就包工头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就房主和包工头的内部责任分配而言,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法官也提醒提供劳务的雇工,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应当及时告知雇主、房主或者报警,以明确事故发生在劳务期间,以免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间(因保险单中一般有注明,事故发生之时起48小时通知保险公司)。此外,雇主与房主就责任分配的事先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雇工)。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蔡秀敏 滕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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