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763|回复: 0

[法官说法] 索要维权期间误工费被驳回-----法官:劳动维权应适度

[复制链接]

1285

主题

1942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6703
在线时间
236 小时
发表于 2012-6-12 15: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四川的蒋某于2011年3月8日进入桐乡某企业从事织机工作,同年3月29日,蒋某以不太适应所从事的织机工作为由,向企业提出辞职。因企业扣留了蒋某30%工资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双方发生纠纷。

  2011年4月16日,蒋某提起劳动仲裁。同年5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向蒋某全额支付工资1422元。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除工资外,另行支付自维权之日至法院判决之日的误工费,按其在企业工作期间工资标准计算。

  经审理,法院判令企业全额支付蒋某工作期间的工资1422元,驳回了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蒋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企业支付至二审判决之日的误工费及诉讼期间的车费。最近,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企业克扣蒋某30%工资作为质保金,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劳动仲裁委及一、二审法院对企业用工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认定。

  但是,蒋某诉请企业支付其在仲裁、诉讼期间的误工费及车费损失并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法官提醒,克扣工资固然可恨,过度维权实不足取。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张建伟 侯立伟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5-18 00:12 , Processed in 0.094498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