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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保金缩水 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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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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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5: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刘先生为女儿付了18年保费,期满欲领保金时,保险公司却称当初合同上约定的保险数额计算错误,如今只能领取一半金额。郁闷的刘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宁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住宁海的刘先生想给女儿购买保险。1993年,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营业点选择了一项“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据业务员介绍,该笔保险需从子女4周岁始缴至21周岁,每月100元,期满后可得保金8万余元。刘先生签下了保险合同,并按约支付保费。

  2011年5月,刘先生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代女儿领取期满后的保金8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告诉他,当初合同上约定的满期婚嫁金8万余元计算错误,如今只能支付给他4万多元。

  刘先生听闻后,非常恼火,他认为,从投保至期满这18年来,保险公司从未提出过保险金额有误的问题,现在期满要领取时,却说计算错误,显然不妥。为此,今年3月,刘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将保险公司诉至宁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按约定内容支付婚嫁保险金8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金数额是错误的,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或操作人员书写错误。该保险合同是根据当时的固定汇率公开发售的,且发售量巨大,所有出售的该产品满期婚嫁金金额均按照条款中配套附表进行计算和给付,如果因为书写错误就全额给付错误金额,对于其他购买此项保险产品的顾客以及公司都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保险公司还称,关于该保险合同的费率计算依据,附表中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对此,刘先生则说,当初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从未提及过具体计算方法等问题,也未出示过计算保金的附表,更未将附表作为合同的内容附在合同的背面,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昨天,宁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刘先生之女满期婚嫁金7万元。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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