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的通告 根据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并定期实施自我评估,真正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自我评估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自我评估时,要严格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明确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等重要内容,对照规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开展自查检查。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于2012年7月份开始,每月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估,并于当月25日前将纸质评估资料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公安部完善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通过该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情况,每月最后五日为评估情况报告备案时间。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四个能力”自我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结合单位上报评估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抽查,对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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