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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应必粱1

[曝 光 台]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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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9: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近有二份主要帖子反映“宁海县土地局行政乱作为。。。。。”、据了解,当事人华某、应某为亲戚关系利害双方,因一宗房地产纠纷案生效判决的变化,国土部门依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造成双方利益不平后不满的发泄。华某与应某房地产权纠纷基本情况如下:
座落城区中医院路一幢住宅,划拨住宅用地,原产权登记系应某所有,后因与其侄华某发生产权纠纷,经宁海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产权归华某所有,应某不服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发出【2008】宁执字第3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8年5月,国土部门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意见,核准办理了转户手续,华某缴纳了相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31560元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华某名下。
应某不服市中院判决,通过申诉程序,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撤销原判决,“产权归应某所有”。为此宁海县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9月向国土部门发出【2009】字执字第25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地产回转给应某。国土部门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意见,注销了华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应某名下。
在办理该房地产回转给应某过户手续中,出让土地恢复回划拨土地性质,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倒退,难以实施。国土部门曾会同信访局、法院等部门与当事双方多次协调,应某都表示愿意退该项“土地出让金款”给华某,前提是华某必须腾空房屋搬出居住。对此,华某当时无异议,但仍上访一直未出屋,直到2011年9月法院强制执行,华某才“腾空”(敲拆所有门窗、厨卫等设施等)房屋。应某当即表示“土地出让金款”抵扣华某“腾”房造成损失。2012年1月房屋经重新修缮后,应某出售他人。
华某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 “土地出让金款”又没得着落,于是又上访要求政府退回中院执行转户时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当时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回转后华某缴付的“出让金”理应由应某承担,而应某由于房屋“腾空”纠纷拒绝支付土地出让金。考虑到华某的切身利益,2012年4月6日国土部门退回华某支付的出让金款31560元,同时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应某缴付该项土地出让金款。
关于华某、应某发表的帖子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国土部门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垫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事反被受到攻击,显然有些不公。
华某、应某本为叔侄关系,不能因这些小事伤了感情,希望早日停止口水战,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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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9: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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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9: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nhwow005 发表于 2012-12-2 09:53
谢谢楼上网友曝料,我一直也在看这贴子,不明不白,一直没敢发言,原来如此呀,差点上当受骗,被人当枪使了 ...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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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09: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爱 发表于 2012-12-2 09:55

直到2011年9月法院强制执行,华某才“腾空”(敲拆所有门窗、厨卫等设施等)房屋。应某当即表示“土地出让金款”抵扣华某“腾”房造成损失。
不了解真实情况,请你不要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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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1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nhwow005 发表于 2012-12-2 09:53
谢谢楼上网友曝料,我一直也在看这贴子,不明不白,一直没敢发言,原来如此呀,差点上当受骗,被人当枪使了 ...

差点上当受骗,被人当枪使了也不知道,内幕如此,奉劝楼主以事实说话,不要欺骗大众感情呀,
现在你才是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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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10: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nhwow005 发表于 2012-12-2 09:53
谢谢楼上网友曝料,我一直也在看这贴子,不明不白,一直没敢发言,原来如此呀,差点上当受骗,被人当枪使了 ...

本是同根生
错!错! 错!
不是同根生!事实你还是不清楚!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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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10: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爱 发表于 2012-12-2 09:47
最近有二份主要帖子反映“宁海县土地局行政乱作为。。。。。”、据了解,当事人华某、应某为亲戚关系利害双 ...

       是2011年8月24日强制执行后,房屋被严重破坏后。我肯定不会接受这样的房屋。
       执行局邬培春为了把房屋被破坏事情压下,让原告和我下午2点的执行局。
       邬培春先同原告说好了,之后找我说;已经和原告说好,用这笔钱作为房屋破坏后的赔偿。我才同意接受的房屋!
       执行局邬培春,对原告破坏了经过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房屋事实,不追纠任何法律责任,里面说明什么????
       这才是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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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10: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nhwow005 发表于 2012-12-2 10:10
楼主,你好,你就解释一下这几个问题吧!华某要赔几十万的一个帖子是否同一回事了?你们是否叔侄关系?是 ...

       你就解释一下这几个问题吧!华某要赔几十万的一个帖子是否同一回事了?
赔偿的证据都没有,诉讼后被法院驳回!
      你们是否叔侄关系?
原告姓“华”我姓“应”!
      是否自己房子赠予关系没处理好。
没有赠予关系的事实!如果有事实,三级检察院能抗诉的证据高级法院吗????
      权属变来变去使国土也跟着变来变去,搞得缴费也转来转去是不是这样?
这是宁海法院枉法判决的结果!
      我看你的回答内容都很虚,
有事实证据为正,有什么可虚的!!!!
      我最反感为了个人的不当私利,
是你个人的反感!
      在网上胡乱说话,欺骗我们网友做帮凶,
是你在做这种事情吧!
      败坏风清气正的宁海论坛家园。
是你个人的在 败坏风清气正的宁海论坛家园。
谢谢关注!了解事实在发言吧!{:soso_e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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