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对此,学理上有不同声音:
观点一:认为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观点二:这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从而认为不构成自首。法律依据详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
法条链接: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观点三:承认这是法定义务;但是,同时又重复评价其为自动投案,从而又认定被告人也构成自首。
那么,司法实务部门的观点又如何呢?
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9]282号 2009年8月21日)中认为: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可见,司法实务部门实际上是支持上述观点二:即界定其为法定义务,而非自首情节。
相关链接:
[法律法规] 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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