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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我市出台5项新政方便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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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确保毕业生顺利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的通知》,对毕业生如何报到落户等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通知,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到。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报到后,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与往年相比,今年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5个不同的地方。一是宁波生源毕业生回本市就业后,除考录到事业单位外,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工作后再流动,不再将转正定级手续作为人事档案转接的必备材料。二是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调整就业单位的,不再办理解整手续,按正常流动(调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三是离校时协议书已签,但尚未报到即解除就业协议书的,持报到证、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原就业协议书,均可到生源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报到和未就业登记。四是宁波生源毕业生在大市外就业,档案无法转入工作地的,用人单位委托市毕业生服务机构或其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签订异地单位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办理档案存放和人事代表服务。五是宁波生源毕业生(在校生)出国留学、退学(档)、离校后未就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负责保管其档案。

  根据规定,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可携带报到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材料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宁波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沈朝晖 通讯员 宋建权 吴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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