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茶院乡叶为丰强烈要求对非法盗采溪床巨石作出严重处理的信访调处答复
叶为丰同志:
你反映的宁海信[2012]00161号信访悉。对此,乡领导非常重视,并批转由分管农业副乡长刘根旺同志牵头,会同分管土地城建领导进行联合调处,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一、据调查,在2010年1月初,大佳何人林剑旺伙同本地个别村干部施继勇等人擅自在西林水库上游溪床,采挖巨型观赏性鹅卵石。经群众举报后,被乡政府、派出所和当地村干部制止。由于叶为丰在制止过程中损坏采挖工程车,被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经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被市中院改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而释放。
二、我们认为,溪床等自然资源属国有资源,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我们必须依法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保护国家和集体资源的安全和依法、有序合理开发利用。
三、我们本着履职一方,守土有责使命,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为出发点,事发后,当即进行了如何处理善后工作的研究,分清问题性质,分解责任落实,制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乡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分别与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农林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情况汇报,要求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四、事发后,县水利局曾来我乡开展相关调查,约谈了有关当事人,但因当时主要当事者潜逃在外,后续调处随被搁置。我们认为,此案牵涉面厂、影响大,依照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权限,应由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共同调处,我乡将积极配合做好调处工作。此答复交信访人手执一份,如有不服,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捡举反映。
茶院乡信访办
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