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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联合

[宁海风俗] 洞门村.造村建汲设是件好事.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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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09: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俺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12-8-5 09:03
你说我是谁啊?我为啥要紧张。紧张的是你,听说全村人背后都在议论你。可能你自己还不知道。






听说全村人背后都在议论你”这个你是


不是活动楼造了成本太大,伤人太凶了,时间伤不起,相信政府依法办事


      大家在看
    昨天      宁海县             预回复

      部门正在处理之中。





贵你看到



            昨天      宁海县             预回复

      

         部门正在处理之中。


                          你害了多少人


             早一天处理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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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09: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66611178 于 2017-7-4 09:05 编辑

  



          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洞门自然村的活动楼,首先强占了村民胡余旭家宅基地(半分未给兑现),继而未批强建。胡余旭为此上访投诉千百次(这是2012年4月份的事)。该事件于2012年11月22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83号文件],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由力洋镇组织实施”的司法裁定(150号)。但违建人和强制执行人至今拒不执行。〔2016年宁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责令力洋镇实施拆除[56号]决定书〕可笑的是;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县人民法院的“法律裁定”、县人民政府的“责令书”。全部都是一纸空文。而力洋镇的权力好像是至高无上的神圣。党纪和国法奈何不了力洋镇的权力。法律好像在跟人民玩游戏,那人民的保障在哪里?依靠在哪里?!看来人民的生或杀死和活只能凭权力来决定了,法治社会,法制制度只是哄哄人民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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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2: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网上朋友谢 谢您关心,也谢谢您仗义执言。说到会鬼为何公安不抓,纪 ...






无权无势的村民一土难求

违法分子予取予夺,百姓们只能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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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09: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洞门活动楼被拆冯会奖在责难逃
     

       一个自然村建造公益活动楼关乎全村人民的福祉,其选址布局规格等事项,应以平安顺利为要旨,这也是主事人的责任。冯会奖身为大村书记,本自然村的担当人。且把大事作儿戏。依仗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奴 人民的特权竟然用小小的权力与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作正面的顶风对抗。结果祸害洞门,招致活动楼被拆除的灾殃。这完全是冯会奖智商愚昧,法盲思维令利知昏的变态心理所造成的。
     请大家看一下事实过程就可以清楚真相明白是非了:2011年冯会奖初任书记确定建造洞门活动楼,自作主张选址于本村胡余旭私有受法律保护的场地上,未向胡家作任何协商。亦不作对等调剂。因同胡家有些小怨,便依仗权势强制借公实施报复性非法侵占。本来胡余旭一家对建公益活动楼是高兴和支持的。只要冯会奖稍作协商或调整便可无事。但由于冯
会奖为泄私怨,认为胡家软弱可欺。认定假借公益名义胡家百分之一百必须屈服。不料冯会奖的仗势激恼了胡家。人说兔子急了也咬人。为了公理,为了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胡余旭走上了护法说理的上访路。自古以来邪不能侵正,有理走遍天下,皇天不负有心人。在胡余旭的不断争斗下终于在2012年4月26日宁海县国土局派人到洞门发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书》,但冯会奖面对国家职能部门其有法律效限的通知视若无睹,继续违法建造。还对胡家进行各种形式的施压。到了同年11月22日宁海国土资源局鉴于冯会奖公然抗法行为作出了公正的处罚决定(宁土资罚【2012】83号文件)和《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书》“责令归还非法占用的219.4平方米土地,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于2013年1月9日又以6号文件送达冯会奖。此后宁海国土资源局又于3月4日的报拆除洞门活动中心楼的法律文件移送宁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这一条例的事件都是冯会奖狂妄自大,目无法纪为报复私怨,残害民权,假借公益造楼侵占他人权益,不作依法批建等一系列法盲行为导致了洞门自然村活动中心的拆除。冯会奖其责难逃,同时也祸害洞门村究其因冯会奖是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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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0: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不是洞门村的人”


大家看      到底谁“俺们老百姓”很多人认为是宁海人民法院的冯会贵胞弟俩




冯会贵胞弟俩的用心是害人的,不是造公益,为自己造房


引导其他人对胡家,大家说说   良心黑到哪里        太凶


下  面是胞弟俩恶   你们能看出来吗?

        “
俺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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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8-5 08:10:05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法制社会,说话做事都得讲据证,而非随意侮蔑他人。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你完全没必要这网上瞎胡闹。我不是洞门村的人,是洞门隔壁村的村民,我也有亲戚在你们洞门杨家村,据我了解,你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无赖,这次村里建老人会,没有影响你们家一砖一瓦,并且老人会与你家相差好几丈远。不知道你到底有何目地。再是,每次村里领导与你谈话,你都是不到二分钟就倒在地里打滚做无赖。像你这种人就是一个垃圾。平时闲来无事,我也是天天逛论坛的,上上下下看过你发了好几个贴子,我会继续关注你,希望有机会见见你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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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0: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跟题目不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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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4: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俺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12-8-5 09:03
你说我是谁啊?我为啥要紧张。紧张的是你,听说全村人背后都在议论你。可能你自己还不知道。

olo 发表于 2017-7-14 19:07
你吓唬谁?




   没有吓唬,是事实,




                  

                       一: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二;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三:    …………

            四: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五       ……………


  …… 不在向下交办


                                  谁是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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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21: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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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09: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甬宁行审字第150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96606-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挑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石道伟,男,局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
     法定代表人冯会奖, 社长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6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1122日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自20124月开始在力洋镇凤凰山村洞门自然村建造洞门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面积219.4平方米,在该地块上建设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内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20121130日,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决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1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催〔2013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政济合作社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由宁海县力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邬培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公章)
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样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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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09: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俺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12-8-5 09:03
你说我是谁啊?我为啥要紧张。紧张的是你,听说全村人背后都在议论你。可能你自己还不知道。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甬宁行审字第150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96606-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挑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石道伟,男,局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
     法定代表人冯会奖, 社长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6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1122日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自20124月开始在力洋镇凤凰山村洞门自然村建造洞门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面积219.4平方米,在该地块上建设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内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20121130日,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决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1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催〔2013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力洋镇凤凰山村政济合作社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由宁海县力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邬培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公章)
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样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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