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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0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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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冤110 发表于 2014-2-9 09:35
风回归你正月还在包养情妇
还在赌博.打麻将
请你好好同纪委交代清楚
maderes 发表于 2014-2-8 16:04
真的吗?
雪夜花自怜 发表于 2014-2-10 00:39
继续上告现在不是习进平查贪官吗,加油吧,别让老百姓对共产党失望,天下是老百姓的。想一手遮天,终将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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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人民法院是违法犯罪分子最好的保护伞 (2013-06-05 19:16:18)[url=]转载▼[/url]
宁海人民法院是宁海人民的法院,法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为人民伸张正义,在本人的民事诉讼案中宁海人民法院却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次次为违法犯罪分子超脱,在一份份的判决书和证据面前,宁海人民法院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背国家的法律极力来维护违法犯罪分子。在庄严和神圣的国徽下法官却明目张胆地变通法律来保护违法犯罪分子。在这里我呼吁宁海市民当你们要达到某种目的时,只要递交一张诉讼给法院就行,不管你用什么手段和所诉的标的内容是否真实,只要通过法院达到的自己的目的就不会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宁海人民法院为原告支撑的一顶保护伞。我在打三年官司期间从和宁海人民法院多次交涉中法院给我的答案。
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吧:
一、恶意诉讼又称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来追求其不法目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审理恶意诉讼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犯罪的情节:
1、当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诉讼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当事人没有诉权,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谋策划(含收买、胁迫等)、不应诉、不答辩、作虚假陈述或自认虚假事实等,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
(2)当事人虽有诉权,但伪造证据、夸大事实、隐瞒真相、通谋策划、不应诉、不答辩、作虚假陈述或自认虚假事实等,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其他;
例:在本人案中原审原告在诉讼中,伪造他人签名虚构债务和作虚假陈述提交法庭作为定案依据,并隐瞒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由于原审原告伪造证据、恶意虚假诉讼和原审法官冯会贵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导致被告拘留十五天,给我造成了权益和名誉上的损害。宁海法院却以原告在诉讼中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为犯罪分子支撑了一顶保护伞,法院在睁眼说瞎话,这是纵容犯罪,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2、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3、第三十五条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例: 宁海人民法院在再审时不但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置之不理,反而还藏匿司法鉴定书,不出示到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共同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同时在上诉时没有把鉴定结论随同其它材料一并移交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在再审时却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支持原审原告,变更时根本拿不出理由和裁定书。在再审的判决书上却说变更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不知是符合哪条法律规定。变更诉讼是法院领导讨论决定的,难道作为宁海人民法院的领导就不用遵守法律法规吗?手里拿着司法鉴定书,判决书上却说尚未进行鉴定,真是贻笑大方。
以上就是宁海人民法院所谓的“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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