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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案件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判决结果,认定上诉人章国锡构成受贿罪,受贿额共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没收7.6万元违法所得。
这项判决撤销了去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受贿0.6万元,免于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与二审之间为何如此悬殊?在今年3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面临了怎样的制度性困境?《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展开深入调查。
一审判决
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
章国锡原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这起普通的受贿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源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首次将检方指控的证据排除。
2011年3月25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章国锡受贿7.6万元,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引用了“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仅有行贿人的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结合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认定,最终确定章国锡的受贿额为0.6万元。
7月20日,鄞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对其指控的被告人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8月26日,该案的二审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检察员认为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提供的公诉卷证据反证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的事实。
12月14日,该案的二审二次开庭,出庭检察员提交了新证据,就二审中出庭证人周亮、史建党分别行贿1万元和两万元等相关事实进一步举证,双方继续围绕证据合法性展开辩论。
二审判决
检方取证合法可用
二审二次开庭迄今已有半年多,这项众人期待的判决结果终于在2012年7月17日宣告。
《法制日报》记者从(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88号判决书上看到,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期间公诉机关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以查明章国锡在侦查阶段审讯时受伤的原因,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章国锡有罪供述在未排除非法获得的情况下,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因而未认定相关事实的做法,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诉理由尚不充分,不予采信。
判决书指出,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请行贿人周亮、史建党出庭作证,提交了行贿人史建党的同步审讯录像、章国锡同步审讯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关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言。经合议庭、出庭检察员、辩护人共同观看同步审讯录像,确认本案线索来源正常,侦查机关系根据史建党的交代而调查章国锡,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两厘米并非刑讯逼供所致。
此案审判长丁朝松当庭宣读:“章国锡并非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国锡供述的合法性。故原审中涉及的前述相关问题已经解决,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针对辩护方提出行贿人周亮、史建党对行贿地点等具体细节在事后陈述上的差异,宁波市检察院认为,虽在细节上有变化或出入,但这符合人的记忆规律,不影响对行贿、受贿基本事实的认定,二审判决支持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相关意见,采纳检方指控章国锡收受周亮等5名行贿人共计4万元贿赂的证据。
案意点击
浙江省一名长期在检察院从事反贪工作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打击贪腐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贪官嘴里挖出口供需要斗智斗勇。如果每名涉嫌贪腐的官员都说自己遭受刑讯逼供,辛苦取证的结果被排除了,那么放任贪官的结果就是祸害百姓。”
诚如这名检察官所说,在受贿案件中如何更好地使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陈东升 见习记者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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