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技巧
律师在传统上只能作定罪的辩护,不能作量刑的辩护。但自从中央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后,量刑辩护纳入了法庭程序,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近年来取得的瞩目成绩之一,这将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毕竟,被告人更关心能在监狱中关几年。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故意伤害致受害人的伤亡程度,可以分为故意伤害轻伤量刑、故意伤害重伤量刑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伤害程度越高,量刑越重。《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来生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故意伤害罪辩护过程中,应格外注意各种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因为不同的量刑情节对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标准有不同影响。
一、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从笔者办理的案件结果来看,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笔者办理的多件类似案件经过努力,依法被法院判处缓刑。
二、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故意伤害罪,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故意伤害罪,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有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行为的,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预备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故意伤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如果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故意伤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七、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中止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对于从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九、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胁从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一、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十二、对于有自首情节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三、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果属于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如果属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四、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故意伤害罪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十五、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十六、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在确定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时,可以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十七、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在确定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八、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在确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九、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在确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条件及效果、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十、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在确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一、对于故意伤害犯罪的累犯,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
二十二、对于有前科劣迹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
二十三、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中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四、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故意伤害案件,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五、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故意伤害罪的,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来源:故意伤害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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