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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转账20万元后又分次取出 欠款人自导自演“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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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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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9: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张先生借给何先生20万元,但何先生一直未还。谁知张先生告上法院后,对方却拿出一张银行转账凭证,称早已还了这笔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介绍,张先生年逾花甲,经营一家小公司。何先生今年30多岁,曾是张先生手下的得力干将。

  2009年8月下旬,何先生急需一笔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便开口向张先生借款。当时,张先生非常爽快地通过银行转账,将钱借给何先生;何先生也当即写下借条,承诺尽快归还。

  但张先生等了许久,也不见何先生还款。而且何先生还离开他,自立门户办公司。由于几次催讨未果,去年底,张先生向江东法院起诉,想索回20万元借款。

  开庭时,何先生拿出一张2009年9月2日的银行转账凭证,称自己早已还钱。他因出于对张先生的信任,未将借条收回,只留转账凭证为据。

  对此,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张先生办过一张银行卡,但卡一直掌握在何先生手上。对方正是利用这张卡,自编自导了一出“假还款”。因为根据银行记录显示,9月2日何先生转账20万元到张先生的这张卡后,又在几天内冒用张先生的名义,分几次取走这笔钱,而银行凭条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张先生所写,他甚至不知道有还钱这回事。

  虽然何先生对此一口否认,但经过笔迹鉴定,银行凭条上的签名确实是他所签。此时,何先生又解释,钱确实是他取的,但当时他还是张先生的员工,是受张先生委托去取钱。

  经过审理,江东法院认为,何先生在庭审中对是否存在代为取款的事实作了完全不一致的陈述,而对于其所说“受张先生委托取款”,他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明。因此,法院认定何先生在2009年9月2日的存款行为,不能视为其已履行还款义务,判决何先生归还张先生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何先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沈孙晖 通讯员 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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