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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生前立遗嘱 房产赠“小三”-----有违公序良俗 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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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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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8: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宁海的陈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份额赠给情人,在他刚去世不久后,这个情人一纸诉状将陈某的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兑现遗嘱。昨天,宁海法院审结了这起遗赠纠纷案件。

  10多年前,丧夫的林某带着儿子找陈某学电焊。陈某对林某一家照顾有加,两个人一来二去便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1年2月,陈某突患重病,数月后,因病去世。不久,林某便拿着一份遗嘱找上陈某的妻子李女士,遗嘱上写明:陈某愿意在其过世后,将名下的一幢3层楼房赠给林某。因此,林某要求取得价值80万元的遗赠房屋,而李女士和儿子小陈对此非常恼火,坚决不同意。林某将对方告上了法院,声称陈某当初立下的遗嘱并找人进行了公证,应当执行。

  对此,陈某的儿子小陈辩称,父亲的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家人的合法权益。并指责陈某生前与林某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对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所立的遗嘱应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某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陈某的房产归其妻和子女所有;考虑到陈某病重期间,林某长时间照顾和护理,在法院调解下,李女士和儿子付给林某4万元。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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