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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男子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三 法院称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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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8: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妻子拒不交付被起诉
遗嘱合法,但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法院调解,房产归妻子,小三得到一定补偿
□通讯员 金萍 本报记者 王晨辉
男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对其进行照顾护理的小三,男子过世后,小三要求原配履行遗嘱,原配拒不交付房屋,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昨天,宁海法院对这起遗赠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男子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小三得4万元补偿。
与徒弟的母亲日久生情
今年44岁的林女士是宁海人,结婚后没几年,先生就因病去世,留下林女士和儿子,两人相依为命。
2000年,眼看着儿子中考失利,林女士心想,不如让儿子学手艺,以后也好维持生计。于是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了陈师傅学习电焊。
陈师傅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
陈师傅的妻子常年有病,陈师傅的儿子和林女士年龄相仿,可忙于生意,无暇照顾。这样一来,照顾陈师傅生活起居的任务,就落在了林女士肩上。
一来二往,陈师傅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陈师傅突患重病,住院期间,林女士悉心照顾,数月后,陈师傅因病去世。
立下遗嘱,房产归小三所有
陈师傅去世后,林女士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写到,陈师傅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林女士所有。
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师傅的原配李某及其儿子要求取得遗赠房屋,陈师傅的儿子小陈,看到后非常恼火,坚决不同意。
为此,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林师傅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庭审中,陈师傅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师傅病危期间,叫陈师傅立遗嘱,将陈师傅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师傅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师傅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师傅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此外,小陈还表示,陈师傅生病期间,他们也对其进行照顾护理。
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师傅还主动找人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师傅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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