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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视野] 加拿大法院向安乐死合法化跨出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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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0: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今年6月15日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说,加拿大刑法禁止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的条款违反了人权宪章

 法治周末记者 薛洪涛

  8月10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驳回了加拿大联邦政府的部分上诉请求,维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此前作出的一项判决:64岁的格洛丽亚•泰勒可以立即要求医生帮助其安乐死。不过就接受联邦政府针对禁止安乐死法规“违宪”裁定提出的上诉案,确定明年3月4日开庭。

  今年6月15日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说,加拿大刑法禁止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的条款违反了人权宪章。高等法院的法官授予此案当事人格洛丽亚•泰勒可以立即要求医生帮助其安乐死的权利。

  此后,加拿大联邦政府于7月13日宣布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政府认为,医生可协助自杀的裁决违反加拿大法律。

渐冻人诉讼要求安乐死

  提起安乐死合法化诉讼的原告,是来自哥伦比亚省科洛拉市的格洛丽亚•泰勒,她身患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俗称渐冻人),该病目前仍未有治癒的方法,患者四肢逐渐退化,大部分患者在证实患病后,会于2至5年内死亡。泰勒曾向法庭指出,其病情愈趋严重,医生告知她快要靠插喉才可进食。

  去年11月,她与其他3人及哥伦比亚自由公民协会,向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挑战加拿大刑法“协助自杀有罪”条款,希望改变现有法令让安乐死合法化。目前,在加拿大辅助或教唆他人自杀均属违法,最高可判刑入狱14年。

  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在2011年11月开庭受理,今年6月15日,法院作出裁决,法官史密斯(Lynn Smith)表示刑法条款在患者要求安乐死案例中,“违背了平等权利,是不合理的”。

  根据法院的裁决,泰勒被作为特例准许安乐死,但是目前加拿大刑法“协助自杀有罪”的条款仍然有效,如果一年后哥伦比亚上诉法院或联邦高院还是没有提出禁止令,届时安乐死合法化将自动生效。

  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还给联邦政府一年时间起草安乐死法令,一旦法令通过,加拿大将是继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及瑞士之后,第5个准许安乐死的国家。

  泰勒得到法院豁免,让她可以在加拿大政府修改法令前,按照个人意愿接受安乐死。她对这项判决表示感激,表示她终于可以摆脱慢慢等死的命运,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泰勒的律师艾维(Joseph Arvay)表示,泰勒听到裁决后感到轻松,不过她的具体实施计划还不清楚。哥伦比亚自由公民协会诉讼部主任帕斯汀(Grace Pastine)则表示,法院的裁决是“里程碑”,“争取生命结束权利的一大胜利”。

  但随后,加拿大联邦司法部提起上诉,官司打到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7月13日,加拿大联邦司法部长罗布•尼尔克森发表声明说,联邦政府认为刑法中禁止医护人员及任何人协助他人自杀的规定符合宪法,并因为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判决与安乐死合法化无异。

  他反对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给予泰勒豁免,政府将个案提交哥伦比亚省上诉庭,在这期间,他要求暂缓执行裁决的各个部分,包括给泰勒的豁免权。

  尼尔克森表示,根据“加拿大刑典”规定,“禁止医疗专业人员向自杀者提供援助”是符合宪法条款的。制定有关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法律,就是为了保护所有加拿大人,包括那些病患、老人和残疾人士等弱势群体。强调现行的刑事法中不容许任何人,协助或教唆他人了结生命。

  8月10日,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同样支持了泰勒可以安乐死,帮助她的人将被豁免刑事责任。上诉法院的法官乔安•布劳斯在书面裁定中说,禁止泰勒安乐死会对泰勒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泰勒被损害的利益超过联邦政府所获得的利益。

  布劳斯承认,泰勒在安乐死的案例中已经成为一个象征。但布劳斯同时认为,泰勒也是一个不应该为所谓“更大利益”而牺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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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2 10: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省法院判决刑法条款违宪

  目前,加拿大刑法明确规定,“教唆、帮助或指导他人自杀最高被判14年刑期”。但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史密斯法官在共395页判决书中称,现有刑法上的规定违反本案原告泰勒的平等人权,以及另外两名原告卡特(Lee Carter)和强森(Hollis Johnson)的生活、自由权利。

  史密斯法官指出,禁止医生协助安乐死的刑法涵盖范围太广,且带有歧视性,自杀并非违法行为,不过身体残障的人却需要别人协助。此法原为保障软弱的患者,避免他们在病中受唆使而寻短,但泰勒虽然病入膏肓,但神智仍清醒,禁止她在人生最后一刻为自己作主,有违宪法赋予她自由生活的权利,亦违背了宪法人人平等的宗旨。

  不过,史密斯法官在判决书最后也表示,他的决定有几项适用前提∶病人必须在充分被告知及不矛盾的情况下,亲自作出接受安乐死的决定,而不是在心理忧郁的情况下,或是遭受威胁与不当影响。法官相信,安乐死合法化虽然存在危险,不过在仔细安排监督下,可以大大避免。

  史密斯作为加拿大一个省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加拿大刑法违宪,让人感觉不可思议,但是在加拿大司法制度体制下也是合理的。加拿大实行联邦制,由10个省和3个地区(包括魁北克法语区)组成联邦,并且实行双重政体体制,国家权力由中央(联邦)和省分享。

  与加拿大双重政体相适应,加拿大有两套法院: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管辖着它们各自范围内的司法权。法院独立于政府之外,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沿用判例法审理案件(魁北克除外)。

  加拿大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实施联邦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海事海商案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之间、联邦政府与省之间的争执案件。现行联邦法院又分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审判)法院三级。

  受联邦的性质所决定,各省、地区都拥有一套完整的权力运行机构,因而也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目前,加拿大的省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即省高等(审判)法院(或女王座法院)、省高等(上诉)法院和省法院。

  实际上,省高等(审判)法院(女王座法院)和省高等(上诉)法院均属于省高等法院,是一省内最高级别的法院,只是行使初审和上诉两种不同职能。有的省将这两种职能合并在一个法院内,负责初审的法庭称作“最高法庭”或“女王座法庭”,而负责上诉审的则称为上诉庭。

  一般说,上诉庭或省高等(上诉)法院被认为是本省法院的最高级别,因为省高等(上诉)法院受理不服省高等(审判)法院和省法院所判决的提出上诉的案件;而省高等(审判)法院或“最高法庭”(“女王座法庭”)审理比较本省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和包括谋杀在内的性质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及离婚案件。

  由于司法独立,法院有时可以根据一部法律判决另一部法律某个条款无效。史密斯法官引用的加拿大宪法主要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其中包括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1867年至1975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并由英国女王批准的《加拿大宪法法案》。《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加拿大宪法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然史密斯法官判决刑法“禁止协助安乐死”条款无效,作为解决途径,他同时在判决中要求加拿大国会,在一年里对法律作出修改,这期间法官的裁决将被暂缓实行,换言之,泰勒暂未能合法进行安乐死,若她希望在这一年内离世,则需要符合史密斯列出的条件,包括提交证实她濒死的医疗记录和书面要求,再向高等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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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2 11: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加拿大安乐死争议再起

  “安乐死”是给予患不治之症者以无痛楚致死的行为或措施,有人称之为“有尊严的死”,一般是在患者病情已到晚期,身心蒙受极大痛苦,不愿再受病痛折磨,经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施行。

  目前医界对“安乐死”并无一致定义,但可概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类。主动安乐死是应病人要求,主动为其结束生命;被动安乐死则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令其自然死亡。荷兰是全球第一个可合法“安乐死”的国家,虽然立法在2001年才通过,但事实上1973年起便有实施安乐死案例。

  由于荷兰立法较早,后续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均参照其规范,美国奥勒冈州在2004年经过全民公投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成为美国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州,但因美国联邦法院挑战,并未实施,2007年经过两度公投通过才正式实施,其规范与荷兰大同小异,但更明确化。

  安乐死的问题在加拿大已经争论了多年。早在1993年,加拿大一名哥伦比亚省妇女曾经挑战法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不过遭到加拿大高院的否决。当时那名妇女也是遭受渐冻人的病痛。后来她在家人协助下,跑到瑞士寻求安乐死。支持安乐死的则认为,临终的加拿大人有权利选择如何死。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认为,人权至上,尤其是自己决定的权利,如果一个病人连在生命已经走到尽头时,都不能决定自己可以有尊严的离世,那还谈其他什么权利。不过他们同时表示,病人如果向医生要求安乐死,必须是在意志清楚时所作的决定,而不是在丧失意识之后由家属代劳。
  最近,加拿大魁北克省议会一个跨党派小组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提交了有关的报告,建议在一系列严格的标准下,不再起诉协助晚期病人死亡的医生。即对安乐死案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反对的声音同样也不少,在6月15日加拿大西部的哥伦比亚高级法院作出准备安乐死的裁决后,一时间反对者举行抗议,他们认为安乐死将为虐待老人打开缺口。 反安乐死联盟加拿大哥伦比亚省主席琼斯顿(Will Johnston)在法院外面表示,对法庭的裁决非常失望,认为无疑为虐待老人打开了缺口,还有残疾人、老人、精神病人等都因此存在危险,人们可以借安乐死来结束他们的性命,而且实施时医生不一定在现场。他说:“我们认为法官不考虑递交的证据,不考虑那些允许安乐死的城市给人们带来的伤害。”

  加拿大反安乐死副主席科特尔(Margaret Cottle)虽然对泰勒表示同情,同时也担心其他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人们可能觉得麻烦够了的时候,又没有人帮忙,还不如结束生命,我认为加拿大人恰恰相反,当别人遇到困难时,人们都伸出援助之手,告诉对方我们会帮助你,我们在一起,我们关心着你,此裁决与加拿大的价值观相反”。

  反对者还包括联邦司法部的律师尼伽德,他不希望安乐死合法化,同时他认为这样做有悖社会基本价值观,也与国会一直以来的态度相违背。她相信加拿大联邦高院也将持同样观点,因为国会在过去几年一直有议案,希望推翻1892年建立的协助自杀为犯罪的法案,但最终都被国会否决了。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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