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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医院整形广告擅用女模特肖像 被判赔偿1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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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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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09: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田红图

       一90后女模特肖像被擅自用于一家医院鼻整形广告上,女模特要求赔偿,医院称是通过正常途径购入,究竟孰是孰非?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应向原告史小姐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1万元。

  90后的史小姐是一名职业平面模特,她称自己曾多次在各项比赛中获奖。今年3月,史小姐发现某医院网站上有她的肖像,而且更让她惊讶的是,她的肖像竟被用于鼻整形广告上。这一侵权事件对她的模特事业来说,可是个硬伤,因为一个模特的原始形象和整形形象在待遇上差别很大。嗣后,史小姐与医院交涉,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原告史小姐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给她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使她在生活和工作中遭到很多非议,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等损失共7010元。被告医院方称,他们确实在医院的网站鼻整形版面使用过一张肖像,但是是通过正常途径购入的肖像画,且从肖像上看无法认定是原告本人的肖像,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被告亦无侵权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含有争议肖像的页面已于诉讼前从涉案网站上撤销。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本人认可即在其专业广告上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利,确给原告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造成压力和损害。对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主张所用照片非原告本人肖像,根据原告本人到庭辨析可以判断肖像中人物属原告本人无疑,且被告亦无相反证据,故对被告否认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来源:新民晚报 通讯员 顾琼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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