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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 一脚踩空将人撞倒 行为人有责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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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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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4: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陈某晚饭后从朋友家出来,因一脚踩空将站在一旁的路人李老伯撞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陈某不但不认错,还认为是由于地面窨井缺口令自己不小心踏空而撞倒原告,这是市政工程没做好,自己没有责任。李老伯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6928.08元,并要求陈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2011年11月8日晚上,陈某到一朋友家中吃饭。住在隔壁的李老伯晚饭后准备到街上走走,经过陈某朋友家门口,听到里面很热闹便进门坐了一会儿。
  
       饭后,大家陆续走出门外,李老伯随后出门站在门外窗边,面朝大街站着。陈某出门后站立在门前的石阶上。因有其他人自屋内出来,陈某闪身避让,不慎踏空,身体失去平衡,将身旁站立的李老伯撞倒。
  
       众人立即将李老伯送至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腕骨折,右脚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分别评定九级、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3个月,护理4个月;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营养1个月,护理1个月。
  
       在法庭上,陈某认为自己并没有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他表示,事故发生是因为事发地点地面窨井缺口令自己不小心踏空而撞倒李老伯,这是镇政府的责任。
  
       作为第三人到庭的镇政府表示,第三人既非实际侵权人,亦非投资人或施工人,也不存在不作为情形,故与案件无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因闪身避让他人,不慎踏空,致身体失去平衡而将临街站立小憩的李老伯撞倒,造成李老伯损伤。虑及原告年届古稀,且天色已晚,欲躲避此类偶发事件当属勉强,况其所处位置并无不妥,故李老伯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虽事发地点仅有两级石阶,基于一般合理注意即可防范危险发生,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能适时察及自身已处石阶边缘以及身旁站立的李老伯,以致危险发生,此疏忽失察与其聚餐饮酒或有关联,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陈某抗辩事发地点为窨井,第三人作为管理者应承担事件发生的全部责任一节。法院认为,首先,陈某未能就第三人系该处窨井的管理者进行举证;其次,本案事发原因为陈某踏空撞倒李老伯,窨井的存在与事件发生并不具相当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事发地点存在设计缺陷。因此,对陈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赔偿李老伯医疗费、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2.88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夏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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