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足两个月,前夫陈某就再度结婚,并在7个月后生下一子。这时,马女士才恍然大悟,原来陈某在离婚前就已经出轨,而且还跟别人怀上了孩子。马女士担心自己的儿子会受继母欺负,便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由她抚养。 昨天,宁海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驳回了马女士的请求。 □通讯员 金萍 记者 郑振国 实习生 梁倩倩 今年30岁的马女士是宁海人,3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宁海做手艺的陈某,两人登记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 然而,有了孩子之后,两人矛盾开始日渐增多。马女士对这场婚姻彻底绝望了,2011年初,马女士和陈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陈某,马女士不支付抚养费。 然而,陈某在离婚后不到2个月就迅速再婚,并在7个月后生下一子。当马女士得知这一消息时,才意识到陈某早在尚未离婚之前,就已与别人怀有孩子。 “当初协议离婚时,我不知道这一情况,才会同意由他抚养孩子。”马女士说,如今,她担心儿子会被继母冷落和虐待,也担心陈某会将父爱给另一个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今年6月,马女士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昨天,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女士和陈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两人离婚后,婚生子一直由陈某抚养,马女士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孩子由陈某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未尽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情形,故对马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宁海法院判决驳回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规详解 变更子女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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