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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rozgk

[网友播报] 宁海最变态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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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6: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施恩图报,真正的“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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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8: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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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8: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我们很多人都是唱这首童谣长大的。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这一直被视作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基本的行为规范。但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中有了这样一条新的规定:失物者领取遗失的物品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过去捡到东西要无偿归还,现在则可以从失主那里得到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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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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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8: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从法律层次讲,应该要,这是拾物者的权利,但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这是拾物者的高尚道德。我们弘扬拾金不昧,是弘扬这种高尚道德,如果从法律层次规定必须归还、不得索取一定的“好处费”,那弘扬拾金不昧有什么意义?反正捡到东西是必须无偿归还的。 捡到东西必须无偿归还。这对拾物者不公,捡东西、保存或者上缴东西的过程,拾物者也存在风险。如果捡到东西后再次丢失或者被别人抢了,拾物者是否应该承担义务呢? 捡到东西必须无偿归还。无利于促进群众捡东西归还他人。因为一旦捡到东西,其实就承担了法律上的义务而无法律上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将是不对等的。 所以说,捡到东西必须无偿归还。一是和弘扬拾金不昧的高尚道德不对称,捡东西无偿归还仅仅是没有犯法,如此做仅仅是义务,不犯法,有何值得弘扬?二是对拾物者不公,体现为义务和权利的不对等。三是无法体现遗失者对自身失误的责任承担。 所以,从法律层次讲,应该一方面要求拾物着归还的义务,一方面赋予拾物者索取一定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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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토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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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9: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懂法了,知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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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9: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她看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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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 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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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9: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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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 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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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20: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只旧手机200报酬已相当高了。你没接200报酬是一码事,再打电话要钱或上门要钱是敲诈行为,要受法律刑事责任的。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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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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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21: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报警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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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21: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从法律层次讲,应该要,这是拾物者的权利,但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这是拾物者的高尚道德。我们弘扬拾金不昧,是弘扬这种高尚道德,如果从法律层次规定必须归还、不得索取一定的“好处费”,那弘扬拾金不昧有什么意义? ...
爱了就爱了 发表于 2009-8-1 18:52

拾物者最多可以向失主索要标的物价值15%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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