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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 最高院:刑事和解在量刑规范上要考虑四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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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9: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法制网讯 记者 丁国锋 9月22日在苏州昆山举行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在发言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起草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中,预计12月将出台,其中将专门有一章规定刑事和解程序。

  黄应生分析介绍,就条文中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的理解,十分抽象,有认为是根据他所犯罪行应当判处的刑罚,也有界定为法定刑,而依据所犯罪行的话,有一个初犯、犯罪未遂、防卫过当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就需要修正。虽然一些案件依据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或者是七年以下,但有可能实际量刑判处在三年以下,就有一个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

  黄应生说,刑诉法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假设有一方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法院是否可以适当组织,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基层组织代表共同促成和解?如果法院发现某个案件符合和解的,但双方都没有提出来,是否建议和解?

  黄应生介绍认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和解案件依法从宽处罚,怎么理解“依法从宽处罚”?刑事和解是放在特别程序的章节里的,从宽,是一个刑事政策的导向,不是刑法条文里的从轻、减轻或免除。从量刑规范化角度看应当符合四个情节: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坦白、当庭自愿认罪。

  黄应生还分析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还要注意一些比较具体问题。

  一是,和解协议能不能反悔的问题。当事人在公安、检察阶段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已经在经济上等履行了协议,但案件到法院后,受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能不能受理。在同一个审判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又反悔了怎么办?对此,应当认为,在宣判前反悔的,原则上应当认可,但应当要组织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如果赔偿等都已经履行了,原则上认为不行了,宣判后表明已经确认了和解,再反悔,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

  二是,和解协议什么时候履行、能不能分期履行、延期履行,能不能提供担保。目前的观点是,和解协议签署后最好就要及时履行,最迟应该在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对于可能出现的“诈审”案件、以及被害人漫天要价,拿到钱又要求重判,不同意判处缓刑,甚至上访、闹事了,都要在细节上予以重视。

  三是,和解协议,法院要不要签名,要不要盖章,以及对于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可以保密的问题。和解协议目前法院是不盖章的,但审判人员可以签名,对所主持的案件负责。对赔偿数额双方一致要求保密的,则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法律文书中,不一定将数额公开。

  四是,和解和调解是什么关系。对于法院审理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又达到和解的,原告人应当要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按和解来解决。如果是双方愿意和解,就是一个赔偿数额没办法支付完毕,这个时候法院就应当要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如何从宽处罚,目前正在研究。但我们认为,只要没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支付履行完毕,就不认为达到和解,从宽幅度不能那么大。但有基层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及时支付履行,但毕竟是双方谅解,被告人真诚地认罪悔罪了,这种情况下,就要有一个强制履行的保证,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将和解协议另行制作法院的调解书,但是否可以予以较大幅度从宽处罚,这个问题尚在研究中。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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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20: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讲的很仔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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