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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了,淘宝网店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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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3: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夫妻协议离婚后,因争夺两人共同经营的淘宝网店两度对簿公堂。2012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上诉案。法庭上,双方对于网店财产能否转让、分配各执一词,凸显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空白。  

       该案女方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中提出,网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网店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淘宝网店能不能分、怎么分,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因而备受关注。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空姐代购网店生意火
  
       王青2007年与空姐李玫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王青和李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2年3月,王青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李玫,要求将婚后在淘宝网上开设的“飞来飞去”网店转到自己名下。
  
       王青出生于1969年,曾是一家大酒店的厨师长。李玫白皙娇小,是一家国外航空公司的空姐。因周围朋友经常托她在国外购买婴儿奶粉等母婴用品,李玫意识到进口婴儿奶粉和母婴用品在国内很受青睐,就于2008年5月,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了“飞来飞去”网店。

       因为网店以空姐代购为招牌,很快就吸引了大批买主,好评率和信用度也越来越高,不久便获得了两个皇冠的信用等级,成为淘宝网上的知名商铺,其营销模式也转为直接通过海关从国外进口奶粉。2010年,王青离开原单位,专职经营网店,还招入了专职打包的小工和做饭的临时工,李玫则继续空姐的工作。去年11月,王青和李玫离婚,这家网店也进入夫妻财产划分的清单。
  
       夫妻散伙容易分店难
  
       虽然过着让旁人羡慕的富裕生活,王青和李玫的关系却日渐疏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逐渐在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上显现出巨大的差异,整天矛盾不断,争吵不休。这段姻缘在不到5年后便走到了尽头。2011年11月,两人平静地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3月12日,王青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到法院起诉称,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飞来飞去”网店库存商品价值80万元,双方各得一半,李玫将该网店转让给王青,并将网店的淘宝密码等无偿由王青使用,王青则支付李玫40万元。而在3月初,离婚后的李玫将网店的密码、支付宝密码等作了修改,王青彻底失去了对网店的控制。
  
       王青诉称,从离婚后到今年3月6日期间,李玫从支付宝账户提现110余万元。按照双方离婚时的协议,李玫已经多拿走了90多万元。王青起诉要求李玫返还上述款项、修改网店相关信息,并将网店实名变更为自己。

        对于王青的起诉,李玫在一审中表示,她是在王青多次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同时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网店归属的约定,并判决王青支付相关钱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玫的婚姻生活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并据此认为不足以认定她是在受胁迫的状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飞来飞去”网店归王青使用、经营。
  
       李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因胁迫陷入极度恐惧,故举证相对具体实施行为有些困难,一审法院认为其婚姻生活不存在家庭暴力,从而判决《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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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4 13: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网店应否属共同财产

        对于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网店归属男方,李玫上诉称,“飞来飞去”网店由她实名注册和认证,其关联的支付宝、手机、招商银行储蓄卡等都是她实名注册和认证,将网店转给王青经营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
  
       李玫的代理律师表示,淘宝网店的显著特点就是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和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淘宝网店店主长期经营的积累,同时也成为淘宝买家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
  
       李玫的代理律师强调说,根据淘宝店主与淘宝公司签订的合同,淘宝网店需实名注册,每个淘宝账户必须实名认证,该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所以,虽然网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网店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王青一方认为,网店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据悉,淘宝公司就争议网店答复一审法院称,由于网店信用非常重要,所以实名制店铺不能转让。否则,网店信用的参考价值就不存在了,对消费者不利。如果法院将网店判决给王青,需要按照实名制的标准“交接”,淘宝公司安排专人协助操作,王青可用实名制支付宝账号进行变更,设置新密码,李玫则不能再登录。
  
     (文中所涉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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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4 13: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连线法官  

       网店具备财产属性
  
       为了梳理网店涉诉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程屹。程屹说,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类型,淘宝网上的优质店铺就是稳定收入的保障,所以淘宝网店成为争夺标的是网络交易普及后必然出现的现象。
  
       程屹告诉记者,淘宝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来自三方面,第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第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全部存在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第三是淘宝网上的网店本身(同时绑定了用于联络的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淘宝网店的纷争必然要涉及到上述三方面内容。绝大部分存货是典型的实体财产,是有体物,涉及分割时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即可,不存在适用法律的空白。支付宝因是网络空间上的账户,也被称为虚拟账户,但其中的存款并不是虚拟财产,是典型的货币款项,其分割也要适用普通民事法律。即便淘宝网有网店不能更名的规定,也只是涉及店铺本身,并不涉及上述货物和价款。实践中,如网店要分割,应当首先就这两部分财产价值进行协商处分。
  
       程屹进一步解释说,淘宝店是网络空间,属于常说的虚拟财产,由于目前还难以找到立法的明确规定,处分容易产生争议,对此应当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淘宝网店是依托于淘宝网存在并根据与之的合同建立起来的网络空间,基本法律属性应定位于合同之债,因此网店的运行和处分都必须在淘宝网的环境中进行,即不应该也不可能超出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和网络技术规制。
  
       第二,实名经营限制的是将网店本身作为交易对象的诸如买卖、租赁、赠与店铺的行为,因此如果网店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如离婚、继承等,就有可能需要店铺易主,这和淘宝网所禁止的转让行为属于不同性质,不至于影响到淘宝网设定的交易环境。
  
       第三,在不违反淘宝网的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大的一方优先取得店铺的方法进行分配,以保障经营事业能够稳定、持续地进行下去。
  
       程屹最后强调,自然人必须面对的生离死别将是淘宝网店铺实名经营规则要解决的一个新问题。在货物和价款依法进行分割之后,网络空间能否由非经营者取得,以何种方式取得,需要淘宝网发挥智慧制定更丰富的交易规则,也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深入研究。如果网店更名将意味着网店信用与经营行为完全分离,司法裁判也需要谨慎处理。但另一方面,将店铺交由经营者亲属或属意的人继续经营又有利于培育珍视信用的交易环境,有助于网络上百年老铺的建立。
  
       建立由公司法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可以避免因生离死别造成的实名经营问题,但在创业初期就设立公司在低成本网络经营环境下又不现实。因此程屹建议,淘宝网在保障网店信用的前提下,可以设计将个人店铺转为公司经营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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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4 13: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新闻链接  

       运营商各出奇招
  
       为了进一步了解网络运营商处置虚拟财产的状况,记者在网上搜索了大量资料,发现运营商的处理方式各有奇招。
  
       网易邮箱:如果出现用户变迁情况,一般是建议亲人提供相关证明、邮箱的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等资料来核对邮箱归属。
  
       腾讯QQ: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号码的使用权。如果用户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人人网:对于账户的继承问题,人人网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果有直系亲属提出继承用户账户时,在不涉及用户隐私信息,比如说只涉及账户中的资金时,直系亲属可通过提交相应的证明,经过网站审核通过后,方能继承人人网账号。
  
       支付宝:《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说明,支付宝账户不可继承。可帮助法定继承人处理账户资金(需要一定资料),然后会强制注销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也可以进行解绑或者重新绑定。
  
       ■记者观察

  
       虚拟财产立法存空白
  
       在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在离婚时除了争房争车,一些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夫妻双方诉争的标的,除了像该案中所涉及的网络商店形式,有的离婚诉讼中还要争QQ、网游装备等等。然而,由于立法稳定但滞后的特性,这些新鲜事物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的地带。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这些虚拟世界里的“财产”并不像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资产一样得到法律明确的定位,对于该问题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
  
      “首先必须是法律上定义为‘财产’,才能按财产的方式来处置,然后才谈衡量财产价值。”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下,虚拟财产都不是“财产”,也就不存在下一步探讨继承、分割等问题,不具备实际的司法实践条件。
  
      “即使是盗窃虚拟账号,也不适用于‘盗窃罪’;夫妻之前的财产分割采用的是‘协议’解决,并非由法院主动对虚拟财产作出判决。”
  
       赵占领认为,对于虚拟财产,目前互联网企业一般只是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用户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网店等虚拟财产继承和离婚分割。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德华认为,淘宝网店虽然设在虚拟网络空间,但存在现实的商品交易和资金流向,其收益属于合法资产。该案所涉网店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不管谁具体操作,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除有合法协议约定外,该网店可以适当折价分割。
  
       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已达5.38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1.87亿。阿里巴巴公司掌门人马云宣称淘宝网今年交易将达1万亿,比2003年增长了1万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还显示,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超过6万亿元,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将位居全球第一。一连串数字,凸显了互联网经济的深入人心,也令包括QQ、游戏账号、网店等在内的一系列虚拟财产能否转让、分割,发酵成一个大众话题。
  
       对此,于德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对虚拟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明确予以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一些法院的判决,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刘吟秋 通讯员 刘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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