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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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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6: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所谓表见 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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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 + 代理权外观 +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  发表于 2012-11-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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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6: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表见代理 :

1、实质要件:

(1)是无权代理的一种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纯粹为保护第三人的制度

2、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

(1)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

(2)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

3、不构成的两种情形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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