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154|回复: 0

[婚姻家庭] 未办结婚证能否分“丈夫”的赔偿金?

[复制链接]

2123

主题

3135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809
在线时间
94 小时
发表于 2012-11-20 15: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自己的“丈夫”不幸车祸身亡,肇事者赔偿了48.5万元,陈女士却一分也没有得到。望着尚在襁褓中的女儿,陈女士将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  

      2011年,安徽省凤阳县20岁的陈女士与和自己同龄的徐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育一女小蕊。2012年4月24日,徐某骑摩托车带着陈女士和女儿外出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徐某当场死亡,陈女士和小蕊受伤。后肇事者一次性赔偿徐某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总计48万元,摩托车损失5000元。徐某的父亲出具收条领取这48.5万元后,没有给付陈女士母女分文。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与死者关系密切的近亲属,陈女士与徐某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没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其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先行扣除丧葬费2万元,摩托车损失5000元,被抚养人小蕊的生活费44613元;余款41万余元应由徐某的父母和女儿3人平均分割。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张乃军 张永坤)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9:29 , Processed in 0.073776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