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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临产诊断出错致胎死腹中 卫生院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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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5: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国法院网讯 (曾慧) 陈女士临孕待产却因某卫生院诊断出错,致使其胎儿腹死胎中,并且使她留下终生不孕的后果。陈女士于是将北京市房山某卫生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陈女士、尚先生称,自己临孕待产到被告某卫生院就诊,被告不具备必要的医疗条件,在诊断中出现严重过失,导致我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使我胎盘早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胎死腹中、子宫被全部切除,造成终生不孕的严重后果,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我要求被告某卫生院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5万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在庭审中,某卫生院辩称根据某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我方只承担70%的责任,只同意赔偿相应责任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是此案中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由于患方不能提供产前检查的有关材料,不能证明其曾如实向医方告知产妇尚亚波有剖宫产史的客观证据,应对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某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对患者的子宫切除及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某医学会对陈女士与某卫生院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所做的医疗技术鉴定,程序合法,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系数50%,同时认定某卫生院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卫生院应当对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女士所主张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陈女士损失十八万元及精神损失费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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