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144|回复: 0

[案件] 擅用他人房屋墙体做宣传广告 构成侵权要担责

[复制链接]

3042

主题

5715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4681
在线时间
309 小时
发表于 2012-11-27 22: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国法院网讯 (徐耀军) 被告许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擅自在原告张某家的新建房屋后墙上涂刷广告,宣传其代理销售的某品牌太阳能,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许某将墙体广告去掉,遭到被告许某拒绝。2012年9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将原告张某房屋墙体恢复原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某是经营某品牌太阳能的个体工商户,为了宣传其产品,提高所经营产品的销量。于2012年5月,没有征得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张某家中房屋墙体上涂刷宣传广告,其内容是:某品牌太阳能,经久耐用,行业领先,是你最好的选择,地址:解放西路中站段。后被原告张某发现后,随即找到被告许某要求其立即将墙体恢复原状,但被告对原告张某的要求未予理睬,无奈,原告张某诉诸于法院,要求被告许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墙体恢复原状并赔偿财产损失5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合法财产权利人同意,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张某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许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擅自在原告张某合法拥有的房屋墙体上涂刷宣传广告,已经对原告张某的合法财产构成侵权,被告许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许某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墙体原状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张某请求被告许某赔偿损失500元,鉴于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许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将原告张某房屋墙体恢复原状。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9:55 , Processed in 0.088774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