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以下对象界定为成建制“农转城”人员:
1、以交纳进城落户配套费形式转为城镇居民(红、蓝印户口)的;
2、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转为城镇居民的;
3、根据县委县政府“小岛迁大岛建”发展战略,小岛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居住转为城镇居民的;
4、军人或就读大、中专学校转为城镇居民的;
5、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转为城镇居民的;
6、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转为城镇居民的;
7、其他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界定
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指:上述“农转城”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三、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四、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有关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农转城”人员适用渔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对象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现生育管理地乡镇计生办申请。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在原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材料:
1、属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一。
2、属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二和公安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农转城原因、时间的证明。
(二)乡镇根据“农转城”人员适用范围条件对“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同时向社保部门核实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情况,并签上两人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