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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0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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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侵犯著作权案 锁定电子证据
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开发的《海盗王online》游戏在网络上非常受欢迎。陈某、邹某也因在互联网玩该游戏而相识。这款游戏如此受欢迎,盈利肯定丰厚,两人不禁动了歪脑筋。2010年5月,经陈某提议,邹某至江苏省无锡市共同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网络游戏,约定营利由两人分。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陈某、邹某在无锡市某小区内,由陈某非法取得网络游戏《海盗王online》源代码,通过租借两台服务器架设游戏服务器端,将游戏改名为《逍遥海盗王》、《追梦海盗王》、《无极海盗王》后,在其设立的网站上非法运营上述游戏,并由邹某负责修改游戏装备及网站日常维护等。陈某在互联网上与玩家联系出售虚拟游戏装备、出租游戏等事宜,通过银行转账、网络支付工具等收取交易款项。经审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间,陈某共计支付邹某人民币1.5万余元作为报酬。
2011年3月3日,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同年3月8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抓获陈某、邹某,并查获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器8台。
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金融和知识产权科审查批捕后,检察官针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无形性、多样性、易被破坏性的特点,加强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甄别判断,重点审查电子证据文书材料所依据的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充分,证明电子证据来源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瑕疵,电子证据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搜集等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科学、及时等。
经鉴定,送鉴的服务器硬盘中被检网络游戏软件,注册用户共计9868人,使用用户数共计8194人,与《海盗王online》网络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静安区检察院认为,陈某、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陈某被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3.6万元,邹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6万元。(房晓颖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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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上海某知名公司高管在离职后伪造有关事实,通过黑客、第三方软件入侵的方式,冒用公司高管的邮件地址,向公司客户及不特定对象大量发送电子邮件,引起了客户对公司信誉的强烈质疑,给公司带来了很多的负面评价,同时公司的业务也因此造成大量损失。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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