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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 女子助人为乐摔伤邻居 被起诉赔药费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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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4: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出于好心,李女士伸手扶了一下大门,没想到竟让邻居张女士受到惊吓,导致其误拧电动车冲出门外摔伤。意外受伤的张女士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张女士提前接通电源、本身存在过失;李女士的助人为乐行为应受到鼓励,一审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65岁的张女士和64岁的李女士住在同一栋楼。该楼的大门是向外开启的回力防盗门。今年9月11日上午11时许,该楼门的回力门被砖头向外卡住而打开,张女士推着已经接通电源的电动自行车准备外出。
  此时,李女士提着手拉购物车从楼上下到楼道口,见张女士推着电动车在门口,以为楼门的回力防盗门挡住了张女士出门,于是直接上前准备帮助扶门。

  因李女士系缺失右臂的残疾人,只能伸出左手上前扶门。张女士称,这时李女士的左手碰到了她的右手,致其遭受惊吓而拧动电动车把手,导致电动车牵引其冲出楼门口至街道十余米处摔倒才停下来,致使其左侧脸部、腿部及膝盖等多处受伤。

  后张女士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属外伤后神经受损。她认为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的原因与李女士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李女士应承担全部责任,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李女士称当时看到张女士出门很吃力,想帮忙扶一下防盗门,但其还没有碰到防盗门的时候张女士就已经出去了。出门后,她看到张女士趴在地上。李女士认为自己助人为乐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见邻居需要帮助而出手相助并无过错,张女士在楼门口推行电动自行车时提前接通电源,以致电动车处于随时可能被发动的状态,其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其自身损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剖析

  法官:

  助人为乐应受鼓励

  法官表示,张女士作为老年人,在楼门口推行电动自行车时提前接通电源,将自身的安全置于电动车意外启动的危险之中,如果张女士在电动车推行时关闭电源则本案的后果就不会发生。李女士作为邻居,见到张女士有困难出手相助,系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应对李女士的助人行为科以过重的预见义务和责任,同时应当鼓励这种邻里互助的精神。

  法官就此案提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慎用电动自行车,尤其是在推行电动自行车出门时应当关闭电动机电源,以防止在推行时无意间转动调速把,致使车辆突然启动而发生意外。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王蔷
通讯员 王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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