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卢某某母子与宁海妇幼保健院 医疗争议事件处理经过 首先院方对患儿身患肝恶性肿瘤夭折深表同情; 一、基本诊疗事实经过: 何某某,女 1986年9月11日出生,孕26周后在本院作孕期保健检查,未发现异常。并于2012年1月11日在本院自然分娩一男活婴,该男婴名为卢某某。出生时体检未发现异常。 患儿分别于2012年2月20日,3月6日,因“咳嗽、哭吵”到本院儿科门诊就诊,考虑“上感”,4月7日因“哭吵”再次来我院就诊, B超检查发现右肝见96x73x57mm不均质回声团块。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次日转到浙江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需化疗与手术, 7天后家长拒绝治疗,并签字自动出院。出院诊断为:肝母细胞瘤。(注1) 二、事件处理经过: 2012年5月18日患方家属来本院医患办反映情况,认为:1、在本院孕期保健检查中未发现胎儿肝脏病变,如果能在孕期检查中发现胎儿肝脏病变可以及时引产。2、儿科医生未及时检查出患儿肝脏病变。3、要求院方赔偿。 院方认为本院医务人员对何某孕期保健检查符合检查规范,不存在过错,儿科门诊医生在对患儿诊治过程中因患儿临床症状不典型存在漏诊事实。考虑到患方提出经济赔偿数额超出院方处理权限,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相关规定,建议患方该医疗争议事件处理可走第三方介入处理途径,即可向宁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或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宁海分中心提出申请处理。亦可走司法途径解决。 患方向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宁海分中心提出申请处理,宁海理赔分中心已受理了此争议事件。12月26日宁波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须等几天后出来。12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何某某丈夫与其母亲带上几条棉被闯入院长办公室,要求院方给于解决此医疗纠纷事件并说院方向市医学会提供医疗损害鉴定资料中几张B超检查报告单号码相同,怀疑不真实。院方明确告诉患方:院方向市医学会提供的B超检查报告单是何某某原先B超检查时存储的图象;处理医疗争议应走合法处理途径,目前该医疗争议事件已由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宁海分中心介入处理,过几日等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出来后由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宁海分中心介入处理。患方家属表示不能接受院方意见。何素琴丈夫卢云超将棉被放在院长办公室门口,其坐在棉被上面堵住办公室门并大声哭吵,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办公秩序。院方向110警方报警。后经警方与村干部共同劝说后,何某某丈夫与其母亲于下午4时半离院。 2012年12月29日 注1:肝母细胞瘤是儿童最常见的肝脏肿瘤,约占儿童原发性肝脏恶性肿瘤的62%,该病起源于肝脏胚胎原基细胞,属上皮来源的肝脏恶性肿瘤,本病恶性程度高可通过血液和淋巴途径广泛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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