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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1999-2012:13年的维权,只为得到一句道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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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8: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火车票、汽车票,判决、裁定、处理意见,媒体报道……沈淑萍手里的“凭证”琳琅满目,每一张都是一个故事,每一张都代表一次维权的努力。陈明 摄

  2012年12月15日,我们在采访沈淑萍时,她和丈夫老周回想起13年的经历,不止一次说:“其实,我们没有别的,只是要求医院对当年他们的不当行为表示一句歉意,但太难了!”

  北戴河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朱新心接受采访时表示,沈淑萍不要钱,她要一个说法。

  13年意味着什么?

  13年足够一个孩子从小学上到大学。

  13年让马云的阿里巴巴从无到有,做成一个网络商业王国。

  但13年对于曾经过着幸福生活的北戴河医院护士沈淑萍来说,只意味着要到了一句迟来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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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012年12月16日,沈淑萍拿着各种证据、材料、文书,向记者讲述打官司的各种经历。 陈明 摄
 
  

       一

  2013年1月8日,是沈淑萍的57岁生日。这一个生日对沈淑萍来说有特别的意义,这是十多年来她第一次过完生日不用再想着讨说法。

  沈淑萍现在是个电视剧迷,每晚必看,特别喜欢看集数多的连续剧。如果不想电视剧剧情,她会想起自己十多年来打官司、上访的事,会想到父母的死,她会睡不着。电视剧成了她催眠的药。

  假如时光倒流,回到1999年9月23日之前,沈淑萍是个爱跳舞、爱唱歌、爱逛街,但不爱看电视剧的女人。那时的她,是历任过所在医院儿科、外科、妇产科、骨科护士长,多次荣获先进个人称号的优秀工作者。

  曾经的沈淑萍,是当地的“白富美”。

  沈淑萍的父亲沈明是1937年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工作时和离休后都有丰厚的收入。

  工作出色,家庭条件优越,沈淑萍的生活充满阳光。

  然而,沈淑萍的美好生活永远停在了1999年9月23日。这一天,她的父亲突然去世。

  10天前,沈淑萍的父亲沈明因哮喘病入住她工作的秦皇岛市北戴河人民医院。

  22日晚,沈淑萍下班回家前,还跟父亲说过话。“我爸说,看来这次我又活过来了,没事,你回去休息吧,别耽误了工作。”沈淑萍回忆说:“我在医院已经照顾他两个晚上,当时状态有所好转,他就催着我回家。”

  北戴河医院为沈明提供的是“一级护理”,作为资深护士,沈淑萍觉得很放心,因为一级护理意味着医护人员每隔一个小时就会到病房查看。而且,她的母亲和弟弟当晚也留在医院陪护。但这一天晚上,沈明突然走了。

  父亲的突然离世让沈淑萍心生疑惑。她向家人问过当夜情况后,直接复印了父亲的病历。

  看完病历,沈淑萍感到愤怒。病历显示,沈明去世当夜,医护人员并没有查房记录,与一级护理要求不符。

  沈淑萍找医院沟通,但院方否认医护人员有过错。“我妈和弟弟说没有医生来看过我爸,病历也显示没有人查房,院方明显违反一级护理的规定,存在过错。”北戴河医院原本亲切的领导变了一副面孔,不但不承认错误,而且态度恶劣。沈淑萍对问题的看法迅速转变。从此,她开始了和北戴河医院的“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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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二 

    2000年7月,沈淑萍向北戴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其父的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0年11月6日,鉴定结论:不能定为医疗事故。

  沈家不服,向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01年7月,第二次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彼时的医疗事故鉴定,在全国是个热点话题。医疗鉴定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备受“老子给儿子做鉴定”诟病。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旨在改变“父子鉴定”局面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论从当时的背景还是手头的证据,沈淑萍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2001年底,她向北戴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2年1月,北戴河法院受理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北戴河医院没有向法庭提供沈明的原始病情记录和特护记录。

  2002年9月3日,北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淑萍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不服,2002年10月20日,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

  沈淑萍记得,针对案件的关键证据“特护记录”(即病历),秦皇岛市中院专门开了一次庭。沈淑萍认为医院应该保存并当庭出示特护记录,但医院声称记录已丢失。

  在二审期间,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003年1月22日,北戴河医院向法院出具的调解意见中,提出了达成调解的条件——沈淑萍撤诉,向医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具体要求是:

  1.沈淑萍应承认在沈明的整个医疗抢救中,医院不存在过失过错,其死亡原因与医院的医疗活动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2.沈淑萍承认由于其两次事故鉴定、两次上告法院给医院造(成)非常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给医院的名誉和经济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

  3.沈淑萍向参加医疗抢救护理其父的所有医务人员表示道歉。

  4.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沈淑萍先后给省、市、区领导和多个新闻媒体发污告(应为诬告)信,为此沈淑萍必须声明她的信不符合事实,是污告(应为诬告)。写好后由医院发各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

  沈淑萍无法接受上述调解意见。

  2003年5月29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秦皇岛市卢龙县法院重审。

  2003年7月19日,本报以《护士状告任职医院医疗损害》为题,报道了沈淑萍起诉所在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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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三  

       2004年1月7日,在北戴河医院工作了30年的沈淑萍下岗了。

  这天,北戴河医院发布《关于四名末位人员竞争上岗情况的通报》称:“医院2003年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通过全院测评,有杨某、孙某、刘某、沈淑萍四名同志测评为末位,按照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由医院人事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四名末位人员自2003年12月10日至30日进行了20天的培训,目前培训工作已结束。

  “通过培训,杨某、孙某、刘某分别对自己的差距有了深刻的认识,经过自己的努力,在竞争上岗时被科室聘用。沈淑萍同志对自己为什么评为末位没有认识,她在给医院领导的信中说:‘我没有任何错误,我也不可能做出不符合事实和违心的检讨’。经培训综合测评结果:杨某、孙某、刘某三人合格,沈淑萍不合格。”

  从通报下发以后,沈淑萍事实上成了北戴河医院在2003年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唯一下岗的人。

  下岗之前,沈淑萍在北戴河医院戴河镇分院防保科负责防疫保健工作。2000年、2001年,她荣获先进个人称号,2002年戴河镇分院防保科荣获先进集体称号,该科其实只有沈淑萍一个人。

  没了工作,沈淑萍又多了一项需要讨说法的事由——因“打击报复下岗”。

  “为什么2003年之前我年年都是先进,一打官司突然下了岗?这不是打击报复是什么?”沈淑萍说,这话不是她自己说的,而是一位领导对北戴河医院领导的问话。

  为了继续生活,为了挣钱继续打官司,2004年5月,沈淑萍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到山海关的海边卖游泳衣。沈淑萍说:“早晨天不亮就起床赶公交车到离家几十公里的海边,支摊、铺货、兜售……要多卖货就不能偷懒,出的汗越多,挣的钱也越多。”

  一个夏天,沈淑萍挣了1万元钱。

  2004年12月22日,卢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戴河医院在治疗沈明的过程中没有过错,驳回了沈淑萍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14日,沈淑萍再次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

  2005年3月,沈淑萍第一次踏进了河北省信访局。

  2005年10月13日,秦皇岛市中院作出再审二审判决:维持卢龙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沈淑萍的诉讼请求。

  这一年,沈淑萍家的经济状况已经难以支撑她继续打官司,她卖掉了父母140平方米的房子,换回了28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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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四

  2006年4月,在律师的帮助下,沈淑萍向地处北京的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申请了司法鉴定。

  2006年7月,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北戴河医院对沈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北戴河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沈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参与度范围为30%~40%。

  沈淑萍依据此鉴定对二审判决提出了申诉。

  2007年11月5日,卢龙县法院驳回了沈淑萍的申诉。

  这一年,民事诉讼法已经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了修改,将于来年(2008年)的4月1日实施。新法规定申诉案件可以绕过基层法院,直接向省高院提起,沈淑萍决定等。

  与此同时,沈淑萍从秦皇岛市一位负责信访的领导处得知,由于她打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此前的两份鉴定结论又说不存在医疗事故,所以她的案子没人管,关键的因素是“案由”。

  沈淑萍之所以要打官司,是认为医院有过错,但从案件一审开始,或有意或无意,她的诉讼案由被写成了“医疗事故损害”,而法官并未就此向她释明过。

  沈淑萍从此醒悟过来:“我如果打医疗过错赔偿,案件不会拖这么长。”

  2008年,新修改的民诉法实施后,沈淑萍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2010年7月12日,河北省高院裁定受理沈淑萍的再审申请。

  沈淑萍的母亲生前曾对女儿说:“你看你,因为这事弄得工作都没了,你爸的官司打到我死都赢不了,别告了,告也告不赢。”这一年的10月21日,沈淑萍的母亲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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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五  

       2011年1月,沈淑萍过完55岁生日后退休了,工资不再从北戴河医院领,她拿到了全额工资。自从下岗后,沈淑萍再也没有拿过那么高的工资。

  2011年,是沈淑萍频繁到有关部门信访、递材料的一年。

  K7727次和1526次是沈淑萍去石家庄最爱乘的火车,普快4496次则是她去北京的首选,这些车的票价便宜。相对低廉的票价一累积也是笔大数目,为了省钱,沈淑萍还逃过票。

  “如果被查到,检票员骂得很难听。‘穷上访的’!”。

  2012年年初,沈淑萍的事有了转折。

  某天,北戴河区主管区长、区卫生局长、北戴河医院相关负责人、社区主任等人与沈淑萍就她父亲的死以及她的下岗问题开了一个“现场会”。

  沈淑萍向到会者表明态度:“我不是为了钱,我就想要个说法。”

  在北戴河相关部门开始与沈淑萍协商问题如何解决的同时,河北省高院对沈淑萍的申诉也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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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六  

       2012年6月21日,沈淑萍终于获得了她想要的“说法”。她得到了一份北戴河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沈淑萍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称——

  沈淑萍的父亲沈明于1999年9月13日在北戴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999年9月23日在该医院去世。沈淑萍认为院方在为其父亲治疗及病历书写、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产生医疗纠纷,并诉诸法律。沈淑萍因不服一审、二审的判决而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目前该案正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

  2003年,沈淑萍反映北戴河人民医院借人事制度改革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迫使其下岗,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不合格年度考核表并归入档案,造成沈淑萍工资不能正常滚动升级。两起纠纷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我局认为:

  1.医院在处理与沈淑萍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及人事劳资纠纷过程中方法过于简单,对待本院职工及患者家属缺少理解和人文关怀。

  2.北戴河医院在2003年的人事改革中确实存在不科学、不完善之处,而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够规范,以及部分人为因素,触及到沈淑萍本人的切身利益,伤害了沈淑萍的感情。

  3.在2003年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未与沈淑萍见面、未征求本人意见、未经本人签字,将没有本人签字的考核表归入信访人的人士档案,违反了考核程序,也是对职工的不负责任,应予纠正。经查阅沈淑萍人事档案,已经纠正,2003年沈淑萍考核结果为合格。处理沈淑萍人事纠纷、医患纠纷以此答复意见为准。

  4.北戴河人民医院对沈明的治疗、抢救及病历记载和病案管理中存在不足,就此对死者家属,特别是沈淑萍本人表示道歉。

  处理意见:

  1.关于沈淑萍信访反映的医疗纠纷和人事劳资纠纷,我局尊重沈淑萍本人的意愿,可以分别协商解决。如一并解决,双方达成协议后,沈淑萍应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沈淑萍坚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可待法院判决后,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2.对于劳资纠纷,我局认为应给予沈淑萍正式职工待遇,按照工资政策给予其正常升级、补发。协商解决完毕后,沈淑萍享有医院退休职工正常待遇。

  3.对于医疗纠纷,我局将参照庭外和解方式,按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式,协商补偿数额。

  4.由于沈淑萍信访反映的两起纠纷没能及时得到化解,时间跨度比较长,对于沈淑萍本人来讲,经济上有一定的付出,身心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对此,我局表示理解,并愿意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沈淑萍得到了来自北戴河区卫生局认可的道歉。2012年7月20日,她与北戴河医院签订协议,同意将医疗纠纷及人事劳资纠纷合并解决:由北戴河医院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8万元,其中,补发工资及福利5万元。

  2012年7月24日,沈淑萍向河北省高院撤回申诉,河北省高院准许并裁定终结案件再审裁定。

  2012年12月17日,沈淑萍说她已经拿到了来自医院的赔偿,但她没有多少喜悦。她说:“其实,当初我只是要求医院对他们的不当行为表示一句。我告赢了,但现在没有价值了,我妈没有活过来。打官司把我妈搭进去了。有我妈在,比赢这官司重要。现在悟出这个道理来了。我不应该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打官司上,我应该好好照顾我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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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采访手记】:天寒的时候去听让人心冷的故事   

       每次见到沈淑萍都是冬季,这或许是一种巧合——天寒的时候去听让人心冷的事。
   
       再见沈淑萍,一开始没认出来。8年未见,岁月在她身上留下了太多痕迹。
     
       2012年底,沈淑萍打来电话,说她的事解决了。
  
       “她的事”指的是她父亲1999年在北戴河医院住院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以及2004年她本人“意外”下岗引发的劳资纠纷。本报曾对两件事进行过报道。
      
       2012年12月15日,我们再次来到北戴河。
   
       沈淑萍身上可以贴很多标签——干部子弟、优秀护士、派出所所长妻子、医疗事故受害者家属、医疗纠纷案件原告、被下岗人员、个体小摊主、“穷上访的”、成功维权者……所有标签,让她明白何为“世事难料”。
  
      曾经的沈淑萍在北戴河的生活像飘在天上。家里条件好,自己工作好,丈夫是负责一方居民治安的派出所长。她怎么会想到当年本不应该去世的父亲却死在自己工作的医院,也不会想到为了讨个公道,自己被打击报复丢了工作,打官司的结果每一次都是“完败”。
   
      因为一次医疗事故,沈淑萍的生活从天上被打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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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8: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沈淑萍的遭遇是个缩影。本来生活超级“稳定”的人,在遭遇人生变故且没有得到公正解决时,逐渐演变为某些人眼中的“不稳定”因素。而那些掌握权力的某些单位、某些部门,在发生错误或者遇到纠纷时,习惯性地掩盖、压制,不惜动用包括行政手段、司法裁判在内的各种力量,把一个本来可以采用一句歉意或内部机制顺利解决的小错误,不断波及各种部门和机关,成为一个“积重难返”的大问题。最后,当谜底揭开时,受伤的哪里只是当事人,毫无例外地还有公信力折损的部门和单位。   

       本报在2004年2月21日以《原告沈淑萍:在被告北戴河医院下岗了》为题,对沈淑萍与北戴河医院医疗纠纷及2003年下岗一事进行报道后,北戴河人民医院的相关负责人来到本报,书面提出本报报道有不实之处。

       书面意见提出:报道中提到的医院一些领导、一些职工对沈淑萍末位是因为与医院打官司,是领导对沈淑萍而采取的手段。贵报把沈淑萍末位与其跟医院打官司联系起来完全是错误的,沈淑萍与医院打官司是她的权利,无可非议。而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是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全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的,沈淑萍末位与她和医院打官司毫不相干。(见本报2004年2月28日6版《来函照登》)
   
       这样的话,在今天我们拿到北戴河区卫生局的意见后,也算另一个“谜底的揭晓”。
  
       2004年1月,我们到北戴河人民医院采访时,接待我们的是时任该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朱新心。2012年12月,我们再去北戴河医院时,朱新心已经是该院党委书记。他说沈淑萍的事圆满地解决了,“挺好的”。
   
      据朱书记介绍,在沈淑萍的事情发生后,北戴河医院已经换了两任院长,北戴河区卫生局也换了两任局长。再过两年,知道当年事情的“老人”就可能都没了。
   
       “这事已经过去了,我觉得过去就算圆满,再讲起来也没啥意思了。”朱新心认可医院与沈淑萍签订的补偿38万元的协议,他多次强调“两方已经圆满地将事情解决了,再整起来就不合适了。”
   
       或许北戴河医院不愿旧事重提,或许认为过去就算圆满,但在沈淑萍看来,过去的不一定就圆满,13年不凡经历已经成为她生活的一部分,伤害不可能因为一纸协议而抚平。
   
       朱新心告诉我们,他管沈淑萍不叫沈淑萍,而叫她“美术”。因为他们两人从小几乎是一起长大,儿时的沈淑萍因为喜欢画画被周围朋友叫做“美术”。沈淑萍对于曾经的“美术”不愿多提,因为她再也不是那个无忧无虑的“美术”了。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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