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419|回复: 0

[经济纠纷] 男子与同学聚会后归途中溺亡 聚餐同学要担责

[复制链接]

574

主题

1786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1755
在线时间
38 小时
发表于 2013-1-18 22: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庐江县泥河镇的小强等人受邀为同学庆祝生日,其间喝了酒。聚会结束返家途中,小强不慎掉进涵洞溺亡。事发后,小强父母将参加聚会的12名同学告上法庭。

  2012年8月11日,17岁的小强受邀去参加同学小崔的生日聚餐,共十多名同学参加了聚餐。宴席间,同学间互相抹了蛋糕,还喝了两箱啤酒。下午2时左右,聚餐结束,小强和同学一道回家,在经过一涵洞时,小强独自到涵洞边清洗身上残留的蛋糕,由于喝了酒,一不小心掉进涵洞,不幸溺亡。

  事后,小强的亲属与这次聚会的召集人小崔、参与人小章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此外,还将参与聚会的其他12名同学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分别承担小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80000元的5%,即24000元。

  记者昨天下午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应意识到酒后到涵洞处洗手的危险性,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12名被告未进行有效保护和劝阻,对意外的发生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终判决12名被告各自赔偿原告4474.4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新安晚报  方奇、陈宏星、金学永)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7:22 , Processed in 0.081695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