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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中国青年报:发帖质疑市委女秘书算不算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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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因在论坛上发帖称当地一名女干部,此前是选美比赛获奖者,并质疑其成为公务员背后有“神秘推手”,湖南冷水江市网友段小文被警方拘留10天。警方称,该女干部为市委秘书组秘书,考上公务员通过正规渠道,段小文被拘因为诽谤。(《南方都市报》1月22日)

       在一般人看来,选美小姐大都只是花瓶,市委秘书则要有真才实学。对于该女干部华丽转身的背后有无猫腻,网友存在质疑或猜测也算正常。然而,有关部门动用警力将发帖者刑拘,这样的处理方式让人不解。  

      纵观这起“发帖被拘”事件,存在三大疑点:其一,警方称段小文被拘,是因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段的发帖中,只是对选美小姐到市委秘书的转变过程提出疑问,这样的质疑并非擅自捏造事实,更谈不上对当事人的侮辱。其二,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公权力无权介入。对一名普通的市委秘书提出质疑,其影响远远达不到这个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冷水江市警方却是根据市外宣办的报案予以立案查处的,这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三,当地警方不仅提前释放当事人,还给了他500元钱,“说是市里的意思”,这样莫名其妙的结局,更像是有关部门对自身过错的欲盖弥彰。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另一方面讲,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也需要适度让渡。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公民对于政府官员的批评未必绝对真实,可能存在偏颇或失实。对此,官员们需要学会宽容,做好解释说明,消除公众误解。然而,近年来从“彭水诗案”、“孟州书案”,到“稷山文案”、“灵宝帖案”,一些被批评的官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甚至动用公检法等国家公器打击报复批评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早在2010年,最高检察院就曾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强调“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在这种背景下,依旧出现冷水江网友发帖被拘事件,其原因值得深思。除了《刑法》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条款作出具体界定,给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机压制舆论监督的裁量空间外,更重要的是,官员言行缺乏有效约束,导致其对舆论监督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畏,在权力的使用上没有保持必要的克制与谦抑,而是想挟公权以令监督,让批评和质疑的声音噤若寒蝉。(在一般人看来,选美小姐大都只是花瓶,市委秘书则要有真才实学。对于该女干部华丽转身的背后有无猫腻,网友存在质疑或猜测也算正常。然而,有关部门动用警力将发帖者刑拘,这样的处理方式让人不解。

  纵观这起“发帖被拘”事件,存在三大疑点:其一,警方称段小文被拘,是因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段的发帖中,只是对选美小姐到市委秘书的转变过程提出疑问,这样的质疑并非擅自捏造事实,更谈不上对当事人的侮辱。其二,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公权力无权介入。对一名普通的市委秘书提出质疑,其影响远远达不到这个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冷水江市警方却是根据市外宣办的报案予以立案查处的,这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三,当地警方不仅提前释放当事人,还给了他500元钱,“说是市里的意思”,这样莫名其妙的结局,更像是有关部门对自身过错的欲盖弥彰。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另一方面讲,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也需要适度让渡。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公民对于政府官员的批评未必绝对真实,可能存在偏颇或失实。对此,官员们需要学会宽容,做好解释说明,消除公众误解。然而,近年来从“彭水诗案”、“孟州书案”,到“稷山文案”、“灵宝帖案”,一些被批评的官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甚至动用公检法等国家公器打击报复批评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早在2010年,最高检察院就曾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强调“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在这种背景下,依旧出现冷水江网友发帖被拘事件,其原因值得深思。除了《刑法》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条款作出具体界定,给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机压制舆论监督的裁量空间外,更重要的是,官员言行缺乏有效约束,导致其对舆论监督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畏,在权力的使用上没有保持必要的克制与谦抑,而是想挟公权以令监督,让批评和质疑的声音噤若寒蝉。

      (来源:中国青年报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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