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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回 复] 宁海法院葛丹芳进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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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7: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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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4: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位网友:关于您所反映的(2012)甬宁民初133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复如下:
1、 关于贴文中讲到的“固定加班工资”问题,“固定加班工资”系根据企业所提供的工资清单中的项目,并不影响到您月收入的计算问题。
2、 关于您所要求的日常加班工资问题,当事人要求加班工资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3、 关于您所反映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问题,我院已向劳动仲裁部门借阅卷宗材料并进行核实,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4、 关于您所反映的判决书落款时间问题。上诉期限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即您所说的124日),与判决书落款时间无关,不会影响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如您有其他问题或意见,可以向我院监察室反映,联系电话:5997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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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5: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16:18 编辑

宁海法院,我希望你的回答是基于法律依据,而不是为了误弄老百姓而来。
1:  对于你的一点回答:说固定加班工资是清单而来:,不影响我的工资发放。
A:法院对认定的事实,是不是应该知道这是什么东西?连什么东西也不知道,你怎么去认定的?这问题继续要求回答。

B:这事实怎么没有影响到我的工资发放?明显葛丹芳在后面加班工资发放清单中,工资发放的基数是以1310计算,而不是1600计算。这里的工资就相差了1千多。为什么说没有影响?
2:说我为提供加班事实证据。
A:我已经举证了:加贝公司工资结算方法,:一个月休息4天,分A.B班,A班为8.5小时,B班为5.小时。葛丹芳自己在事实认定中也是这样写的请问这样一个月的上班时间是多少?要我计算吗?
(30/31-4)*(8.5+5.5)/2=182/189小时/月。请问这有没有超过国家规定168小时/月。
叫葛丹芳自己去看,自己在同一个判决书里面,一面是认定,一面不认定,请问是什么法律可以这样规定?
B:而许多其他我的资料是由加贝存放 ,我向葛丹芳申请去调取资料。根据劳动法,劳动仲裁法,加贝不提供,是不是应该又加贝承担不利责任。
请问葛丹芳:上班时间都你都已经确认为182/189小时/月,而说我没有加班证据,请问,是怎么确定?
3:申请调取,我向葛丹芳说明,是调取加贝存放我的工作资料。而非劳动局开庭资料(因为劳动局的资料,不需要申请,你们也必须去拿的)而葛丹芳为什么要把事实隐瞒?在这次判决书中,为什么不是加贝不提供资料反而有理?
4:请问葛丹芳,对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的事实,认定清楚没有?说劳动局的资料无效,请问什么单位的资料,葛丹芳才认为有效?要求葛丹芳回答这一事实经过。
下面的2个问题:请葛丹芳继续回答:
  4:在判决书第6页,第二项认定:说我提交的材料无法复核原件?请问,原件在谁手里?在劳动局对方已经承认复印于原件,是不是有效?而,对方提交的材料,在开庭中,我已经说明,需要的时候,可以提交辅证?既然双方都无法确认,一:为什么不好好去看看劳动局的资料二,为什么不向我要辅证?三:就当上面2个证据,你不去做,双方证据无法确定,至少,我还提交劳动局的介入回复?,至少你要用脑去想一想,当时为什么为发生这事情?做法官是要用脑做的,不是用屁股去做的。
5:你认定,被告提交的材料,1月份打卡只有8天的材料是真实反应事实的。那原告为什么有满月的工资。为什么不要钱核实其他资料?人家不上班是没有工资,?你不要以为人家上班如同你一样,有这收入,那这收入的?你睁看眼睛看看,人家挣的是什么钱?都是他妈的血汗钱?连这样的事情都能搞,你们真是狗屁,狗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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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7: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07:19 编辑


2:原告提交第一项请求,按你认定的法律依据就当150%计算,也应该有1310元,就当后面一天也没有上班,这点工资应该是少不了,看你通篇判决书,只字未提,请问:这笔钱哪里去了?是不是你拿去买卫生巾了。没钱,你可以说,这点钱,我还是有的,需要的时候,你可以招呼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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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7: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07:22 编辑

3:原告向你提交的:申请调取资料的申请书。你没本事去调取也好,你不想去调取也好,可总要把这事实放到判决书上面,请问,在判决书的那一页,哪一点我可以找到他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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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7: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08:26 编辑


4:在判决书第6页,第二项认定:说我提交的材料无法复核原件?请问,原件在谁手里?在劳动局对方已经承认复印于原件,是不是有效?而,对方提交的材料,在开庭中,我已经说明,需要的时候,可以提交辅证?既然双方都无法确认,一:为什么不好好去看看劳动局的资料,二,为什么不向我要辅证?三:就当上面2个证据,你不去做,双方证据无法确定,至少,我还提交劳动局的介入回复?,至少你要用脑去想一想,当时为什么为发生这事情?做法官是要用脑做的,不是用屁股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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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7: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08:23 编辑

5:你认定,被告提交的材料,1月份打卡只有8天的材料是真实反应事实的。那原告为什么有满月的工资。为什么不要钱核实其他资料?人家不上班是没有工资,?你不要以为人家上班如同你一样,有这收入,那这收入的?你睁看眼睛看看,人家挣的是什么钱?都是他妈的血汗钱?连这样的事情都能搞,你们真是狗屁,狗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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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7: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08:44 编辑

6:2013年1月16日的判决书,为什么1月24日才发到我手里?是不是1月23日不打你电话,你就到1月30日发给我?让我上诉时间超过?不要跟我说,你的上诉日子是以收到为准,你们的话当屁用啊?制造假证是你们的强项,在此重申:我是2013年1月24日的收到你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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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7: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10:44 编辑

晚上继续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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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7: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山 于 2013-1-25 16:17 编辑

宁海法院,我希望你的回答是基于法律依据,而不是为了误弄老百姓而来。
1:  对于你的一点回答:说固定加班工资是清单而来:,不影响我的工资发放。
A:法院对认定的事实,是不是应该知道这是什么东西?连什么东西也不知道,你怎么去认定的?这问题继续要求回答。

B:这事实怎么没有影响到我的工资发放?明显葛丹芳在后面加班工资发放清单中,工资发放的基数是以1310计算,而不是1600计算。这里的工资就相差了1千多。为什么说没有影响?
2:说我为提供加班事实证据。
A:我已经举证了:加贝公司工资结算方法,:一个月休息4天,分A.B班,A班为8.5小时,B班为5.小时。葛丹芳自己在事实认定中也是这样写的请问这样一个月的上班时间是多少?要我计算吗?
(30/31-4)*(8.5+5.5)/2=182/189小时/月。请问这有没有超过国家规定168小时/月。
叫葛丹芳自己去看,自己在同一个判决书里面,一面是认定,一面不认定,请问是什么法律可以这样规定?
B:而许多其他我的资料是由加贝存放 ,我向葛丹芳申请去调取资料。根据劳动法,劳动仲裁法,加贝不提供,是不是应该又加贝承担不利责任。
请问葛丹芳:上班时间都你都已经确认为182/189小时/月,而说我没有加班证据,请问,是怎么确定?
3:申请调取,我向葛丹芳说明,是调取加贝存放我的工作资料。而非劳动局开庭资料(因为劳动局的资料,不需要申请,你们也必须去拿的)而葛丹芳为什么要把事实隐瞒?在这次判决书中,为什么不是加贝不提供资料反而有理?
4:请问葛丹芳,对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的事实,认定清楚没有?说劳动局的资料无效,请问什么单位的资料,葛丹芳才认为有效?要求葛丹芳回答这一事实经过。

下面的2个问题:请葛丹芳继续回答:
  4:在判决书第6页,第二项认定:说我提交的材料无法复核原件?请问,原件在谁手里?在劳动局对方已经承认复印于原件,是不是有效?而,对方提交的材料,在开庭中,我已经说明,需要的时候,可以提交辅证?既然双方都无法确认,一:为什么不好好去看看劳动局的资料二,为什么不向我要辅证?三:就当上面2个证据,你不去做,双方证据无法确定,至少,我还提交劳动局的介入回复?,至少你要用脑去想一想,当时为什么为发生这事情?做法官是要用脑做的,不是用屁股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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