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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后天起施行 家政公司不当行为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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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6: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约束,长期以来,家政公司私自提价、家政服务偷工减料、消费者拖欠工资等行为时有发生。不过这些市场乱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昨日,笔者从市贸易局获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对家政公司、家政员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今后,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家政公司今后要亮证经营,和员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建立工作档案,不得发生以低于成本价和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唆使员工有意违约骗取劳务费、发布虚假服务信息、利用服务之机推销商品、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扣押员工证件等违法行为。

  家政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公司和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和技能等证明材料;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先向公司反映实情,不得擅自脱岗。

  消费者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劳动;要按约定提供食宿,保证家政服务员每天的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发生对家庭服务员谩骂、殴打等行为,不得拖欠、克扣工资,扣押家政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原件。《暂行办法》规定,一旦发生消费者侵权行为,家庭服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此外,《暂行办法》对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提出了严厉的处罚办法,如不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整改不合格,家政公司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处罚;如不为员工建立管理档案、签订用工合同,家政公司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处罚;如违规经营,侵害消费者和家政员利益,家政公司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处罚。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张正伟 通讯员王学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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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7: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新法速递]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http://bbs.nhzj.com/thread-18229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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