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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0: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和我老婆于2011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的。2012年2月分登记结婚的,共给他彩礼和金首饰加起来10来万钱。自从结婚到现在没有和我同床过。结婚后没几天就说也不说跑去宁海好几天不回来,我是西店的。这样反复了几个月以后自从2012年5月份出去当时也没和我说过到现在一直没回来过。我打电话去叫过也不回来。也去过他家,他家人说没回来过。像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报案说她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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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14: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有些细节上还不够详细,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给你答复,我们建议你直接到派出所来反映,或者向顾警官(手机:13968346001,办公室电话65347688)咨询。
                                                     西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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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1:13: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诈骗应该定不上的。楼主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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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诈骗案的构成要件,请LZ看一下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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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2: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遭遇骗婚女啊,悲催的,麻痹大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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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12: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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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12: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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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21:5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你怎么回把她娶回家的?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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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2: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罪过八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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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5: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她有没有诈骗的故意,如果虚构事实存心是要骗钱的才可告她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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