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498|回复: 0

[法官说法] 业主诉物业私划车位收费法院不受理 应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起诉

[复制链接]

1441

主题

2103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304
在线时间
236 小时
发表于 2013-2-27 22: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李先生是嘉兴某小区的业主,最近他不经意间发现,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的同意,私自在小区内公共道路边上划出了许多车位,甚至还占用了一些绿地来建造车位,并向停车的业主收取管理费。

  李先生非常恼火,认为物业公司拿小区业主的权利为自身谋利,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当然也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并返回已收取的管理费。

  近日,法院经审查后,以李先生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物业公司占用的道路及绿地系全体业主共有,而非李先生单独所有。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私划车位收取租金,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诉权。

  那么,如何行使该项诉权?李先生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后由业主大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以后者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侯立伟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9:07 , Processed in 0.077869 second(s), 20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