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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0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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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例题·不定项】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3-91)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选项A错误。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因此,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
【例题·不定项】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先后将挖掘机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3-89)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甲公司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甲公司将该挖掘机出卖给王某,且与王某约定让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并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与王某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王某已经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
二、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
(一)担保物权的设定
1.抵押权的设定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79-189条。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考点总结:
(1)强制登记的抵押权:
登记生效:合同 + 登记 = 物权变动
适用于: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不登记的后果: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2)任意登记的抵押权:
合同 = 物权变动 + 登记 ﹥第三人
适用于: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不登记的后果:抵押权产生,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抵押: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例:张三的汽车抵押给A银行贷款10万未登记;后又抵押给B银行贷款15万并登记,该汽车变现20万。B银行优先受偿。
2.质权的设定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08-212、223-229条
★ 考点总结:
(1)动产质权的设定:
合同 + 交付 = 物权变动 (强制公示)
①适用除占有改定外的其他所有交付方式【担保法解释第88条】
②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产生并存续,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87条】
【例题·单选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3-8)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 (原答案 C,现无)
(2)权利质权的设定:
合同 + 登记 或 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
①有价证券出质: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 + 交付或登记)
A.设立:自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能交付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B.记载: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券出质应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98、99条】
【例题·单选题】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2003-3-11)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权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的设定。本题中的质押合同都已经生效,质押权也已经成立。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该质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②其他权利出质 | 基金份额、股权 |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 | 应收账款 | 质权的设立 | 书面合同+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局) | 书面合同 +登记 | 书面合同+登记 | 效力 | 不得转让 | 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 不得转让 | 同意之后果 | 质权人同意转让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 (二)用益物权的设定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27-129、133、139、145条。
★ 考点总结:
公式:合同 = 物权变动 + 登记 〉第三人
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划拨手续——强制登记【《物权法》第139条】
出让:书面出让合同——强制登记【《物权法》第139条】
《物权法》第13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交易:书面交易合同——强制登记【《物权法》第145条】
《物权法》第1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订立承包合同——任意登记;政府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物权法》第127条】
流转:订立流转合同——任意登记;流转时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29条】
注意:设立承包经营权,没有登记对抗的制度。
【例题·多选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0-3-55)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 BC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别处理
4.地役权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56-169条。
(1)与相邻关系比较 | 地役权 | 相邻关系 | 性质 | 独立的用益物权 |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用水排水、通风采光、邻地使用等 | 内容 |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 | 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 设定 | 意定 | 法定 | 有偿与否 | 一般为有偿 | 一般为无偿 | 登记 | 登记对抗 | 无需登记 | 【例题·单选题】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2010-3-9)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题中,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2)具体制度 概念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简言之:需役地——供役地之间提供方便关系 | 特征 | ★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 | 限制 | 土地上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 登记 | ★对抗效力——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12)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物,故选项A正确。
(三)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转让——登记对抗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4条。
公式:合同 + 交付 = 物权变动 + 登记﹥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3-6)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甲所有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甲虽然与丙办理的过户手续,但是题干中并没有说明将汽车交付给了丙,所以汽车的所有权人还是甲。(该题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题干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将车交付给了丙,老师的观点是没有交付,所以该车的所有权归甲)
(四)相对无需公示的物权变动
——裁判/征收/继承、遗赠/合法建造、拆除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8-31条。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
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多选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3-55)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注意:本题设置不严谨,没有考虑到宣判之日与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间隔。法院是在2月1日宣判的,并没有说明此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因此,当然地将判决之日2月1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是不严谨的。)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3-8)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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