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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浙江高院院长:闹访者超额获利影响司法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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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00: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新华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司法为民”的网络访谈,邀请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慕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镇法庭庭长朱正栩3名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中国人大网记者]中国人大网网友问齐奇代表:温家宝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您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如何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改革?

  [齐奇]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按照今年正在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努力把涉诉上访问题终结在司法程序之内。近年来,涉法涉诉的上访已经成为困扰方方面面的一个大难题。当然,在各级党政的重视之下已经化解掉了一大批上访诉求,但是我们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不断的闹访,往往得到了超出正常范围的经济补偿,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它的负面导向作用也可以说愈演愈烈,“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等。一个国家如果连司法权威都没有了,最终倒霉的还是整个社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立法思路,就是说如果不服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判决之后,如果还不服,可以再进行申诉。这叫做走“法院救济”的途径;申诉以后,法院再而三地审查结论,如果还不服怎么办,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你是有道理的,可以向法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你没有道理的,则决定不予抗诉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至此,你的诉讼已经再而四了,就应该终结了。民诉法对此还专门作出了规定,当检察机关作出结论之后,当事人就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这就叫做“检察监督断后”。所以,我们要靠法治的办法,实行诉访分离,既然涉诉了就没有上访,而只有依法上诉和申诉,最后也应当终结在司法程序之内。

  至于我们有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生活困难,需要经济救济,需要就业,需要医疗,需要住房等等,怎么办?在法治国家不能再借助涉诉上访去解决,不能靠闹访、缠访去获利,而是应该由当地的党政通过正当途径对你救济,关心帮助你,解决你的生活困难。当然,作为司法机关,也务必要下工夫,大力加强自身廉洁和司法能力的建设,包括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努力确保司法公正。谢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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