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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保险公司拒赔“厂区内通行事故” 法院: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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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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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1: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非本单位车辆严禁入内”的厂区内发生了通行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百分之百地拒赔呢?江东法院最近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为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现年50多岁的郑某系某纺织公司的装卸工。2012年8月3日下午,郑某在公司库房门口装卸货物时,被该公司陈师傅驾驶的货车倒车时撞伤。郑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膝韧带损伤以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将近8000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通知了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交警到达现场后经勘验、检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对事发经过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但未作出责任认定。

  郑某治疗终结后,和该公司一起到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无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范围。

  遭到拒赔的郑某一纸诉状将陈师傅、纺织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对本案进行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厂区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本事故发生地点在厂区内,且经法院核实,厂区门口竖着“非本单位车辆严禁入内”的标志,因此,该事故不属于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一律拒赔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承办法官认为,倒车过程中,车辆一直在运行,应当属于“通行”的范畴,本次事故应当认定为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郑某予以赔偿。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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