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600|回复: 1

[提醒]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能要坐牢

[复制链接]

2357

主题

3456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2760
在线时间
233 小时
发表于 2013-3-14 11: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导读: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出台:“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能要坐牢,经司法鉴定,电动自行车如超标将按机动车标准处罚。

       以往喝点酒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似乎没事。但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一旦经过司法鉴定认定所骑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那么这辆电动自行车其实是“机动车”,跟其他所有机动车一样必须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规定,包括“醉驾、酒驾”处罚。

  这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来自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文件规定,司法鉴定范围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对车辆属性不明确要委托鉴定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冯群敏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时速小于20公里,二是总重量小于40公斤,三是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任何超过这三项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假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要承担与‘机动车’相同的法律责任。”

  市交通科技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主任陆晓频提醒市民,在购车时要认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贪图便宜或希望更快速而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出了交通事故可能要坐牢。

  “这条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受害人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一旦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处理,不仅受害人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大幅提高,而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的伤者还可及时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帮助。”冯群敏说。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龚哲明 通讯员 蒋伟学)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82

主题

3672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893
在线时间
326 小时
发表于 2013-3-17 20: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soso_e11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9 06:41 , Processed in 0.082795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