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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 一张欠条两种说法 法官明辨巧断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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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张没有借款时间的欠条,熊某说是黄女士的前夫在离婚前欠下的,要求黄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女士则称自己对债务毫不知情,质疑欠条的真实性。面对两人各执一词,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据借条中的固定电话号码位数巧断此案。

       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

       黄女士与江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2月,黄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告她的是前夫的债主熊某。

        熊某说,江某离婚前曾向他借用了5万元,并写下了欠条,但江某迟迟不还。2009年4月,自己为此事把江某告上了法院,江某无力履行判决。他无奈之下只好把江某的前妻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查判定黄女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女士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黄女士辩称,她与江某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对于这些欠款,她并不知情,也从未从中受益。不清楚借条是否是前夫江某所写。而且借条上只有借款月份,没有标明借款年份,无法证明5万元的债务是不是江某与她婚后借用的。

       而熊某则坚称欠条虽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但欠款确实是在黄女士和江某离婚前江某所借。

       法官依据固定电话号码巧断疑案

       面对两人各执一词,法官发现本案的关键是欠条的真假和签订的时间。

       法官多次建议黄女士通过申请笔迹鉴定来辨别欠条的真伪以及形成时间,但黄女士以经济困难为由坚决拒绝。熊某也不同意承担鉴定费用。

       该如何还原案件真相,法官一时犯了难。为此,法官在庭后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现熊某出示的借条原件系使用某公司的信签纸书写,载明该公司电话及传真号码均为8位号码。主审法官查明东莞市本地固定电话号码于2005年12月10日才升至8位。而结合本案黄女士和江某的结婚和离婚时间,涉案借款明显属于黄女士与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黄女士并无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属江某个人债务等情况。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江某向熊某所借5万元,为江某和黄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遂判令黄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周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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