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电子商务犯罪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犯罪研究领域,对计算机犯罪有种最基本的分类: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和针对计算机资产的犯罪两大类。[5]这是针对计算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所作的划分。参照这种划分标准,我们也将电子商务犯罪分为针对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犯罪和以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两个基本类型。前者是以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为攻击对象,后者以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新奇性为掩护工具,以正常交易秩序为攻击对象。 电子商务信息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交易内容、双方身份密钥、电子货币存取密码、信用卡密码、库存资料、商业秘密等等。这类犯罪又可分为: 1.电子商务盗窃犯罪。从传统刑法学观点来看,盗窃对象限于有形财产,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生,这一观点受到很大冲击。 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网上支付手段的财产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认可,同时也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目前对网上支付帐户的保护措施一般是设置密码、口令、配套公私密钥、身份认证等手段,但这些保护措施常会由于用户自身的疏忽或犯罪人精心的设计而被破解,从而致使帐户里资金被盗用。还可能存在仅窃取帐户密码,不直接用于存取、支付,而可能用于转让或勒索,这种情况是否单独构成盗窃罪,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这种犯罪是电子商务领域最常见的一种作案方式,其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最简单的一种是骗取货物而不付钱。由于同上防范意识不强,一部分网民过于轻信网上信息的高科技外衣,往往会上当受骗。也存在一些犯罪分子伪造身份及认证密码、营造虚假交易网站以欺骗交易对方的情况。还有就是通过窃听、截流数据交易信息,冒充其中一方,利用时间差和双向蒙骗的手法,骗取非法利益。这类犯罪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伪造身份,骗取对方信任。由于网上交易的时空间隔,交易信誉的基础有所改变,在交易中严格的身份认证过程至为关键。另外认证机构自身或其内部人员的诈骗行为也要加以防范。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井已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为了经营治理的方便,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实行电子化治理,将重要商业信息输入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便是内容之一。而犯罪人利用解码、破译口令等技术或假借交易之机刺探网上信息,比如上海曾出现过两黑客接通上海证交所计算机控制系统,并阅读到上海证交所有关商业秘密的事件。还有将这些信息资料在网上披露、传播或作其他利用的情况。比照现行刑法有关规定,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目前网络上存在着许多未经许可的“网络书屋”、“音乐节目上网”。“网上影院”等,这种举止无论是将传统作品搬上网络,还是直接转用他人网上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均属侵权行为。只是复制、篡改因其无形性而变得更加轻而易举。随着网上安全治理的加强,这种行为因其实质上的违法性必将为社会所共同抵制,明确其中侵权行为在刑法上的责任也是应有之意。 5.对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单纯攻击性行为。2001年2月7日到9日,电脑黑客联手对美国Yahoo、eBay、 CMV等闻名网站进行袭击,以DDOS方式造成网路阻塞,网站关闭,损失重大。这些黑客并无利益上要求,只是一种类似表演的行为。不能否认对电子商务网站攻击的可能性,炫耀、为竞争对手收买等动机都是现实存在的,也必然给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带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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