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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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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8: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07年3月1日起生效的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凡江苏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必须开足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因未开足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或者开足道口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的,收费站要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也有权拒绝交费。该条例同时还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200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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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30 18: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家自驾去江苏时组个队儿,集中过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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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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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30 19: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对高速公路特殊情况下免予收费作出具体界定的地方法规。

  由于车辆积压免收通行费在国内还是第一次,尤其江苏省3300公里高速公路绝大部分都是联网收费,进口处发卡,出口处刷卡缴费,免交通行费就存在发卡和回收通行卡的问题。由于目前存在夜间货车集体冲关等问题,一旦免收通行费,如何应对恶意拥堵也需尽快拿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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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北路阁 于 2009-7-30 20:45 编辑

神经~~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办法规定:宁波市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必须开足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未开足道口而造成平均5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或者等待车辆超过?(多少米忘了)也必须免费放行。不过,这条法律基本没有用处,我工作5年了,宁波东那个收费站就说这个原因放了才5.6回~交警、路政看见收费站开足了道口说不会来放车的!
最后加上一句:我不是收费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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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2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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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神经~~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办法规定:宁波市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必须开足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未开足道口而造成平均5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或者等待车辆超过?(多少米忘了)也必须免费放行。不过,这条法律基本没有 ...
北路阁 发表于 2009-7-30 20:37

  第五章 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 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修正)里没有免费放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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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 12: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次修正)》(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收费站工作人员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发放通行卡,并应当协助拦阻肇事逃逸车辆和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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